套牌车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农用车相撞,责任谁负?
2000年12月6日11时许,林某某无证驾驶琼D7xxxx号套牌三轮农用运输车(以下简称三轮农用车)载客从三亚市崖城镇开往乐东县九所镇。车行至225国道348km+150m路段,违章超越其前方因故减速的小轿车,与吴某某无证驾驶的海南01-28297四轮农用运输拖拉机(以下简称四轮农用车)相向发生侧碰撞,造成在三轮农用车驾驶员左侧乘坐的陈生波死亡和在后车厢乘坐的吴某某、罗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林某某所驾驶的三轮农用车系套用他人车牌号,吴某某所驾驶的四轮农用车系从盛某某处购买,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被上诉人罗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7358.76元,由上诉人林某某赔偿3679.38元,除已付的3400元,还应付279.38元;被上诉人吴某某赔偿3679.38元。林某某和吴某某互负连带责任。盛某某对被上诉人吴某某给付之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160元,由被上诉人罗某某负担287元,上诉人林某某和被上诉人吴某某各负担436.50元。
答:1、该保险合同的客体已随投保人陈某的出售而自动消失,此保险合同因缺少客体而没有法律效力。 2、此案中陈某在出售保险标的时,要使该合同继续有效,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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