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气瓶禁止充装?
什么样的气瓶禁止充装?
《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三十条 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并且做好记录。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二)超过检验期限的。(三)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六)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第十一条 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料进行化学成分复验,按照材料批号进行力学性复验,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无损检测、低倍组织复验。气瓶在制造过程中经过热处理改变材料力学性能。其所用的材料复验时可以不进行力学性能复验。车用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气瓶瓶体的非金属材料的质量进行确认,必要时进行复验,保证其质量符合要求。
答:在检查中发现气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禁止对其进行充装。 (1)气瓶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2)气瓶的颜色标志不符合《气瓶颜色标志》(GB7144— 1999)的规定或其颜色被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 (3)气瓶上有报废标志。 (4)气瓶已超过规定的检验期限。 (5)气瓶附件不安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6)氧气瓶或强氧化气体气瓶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 (7)气瓶的原始标志不符合规定或气瓶的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 (8)气瓶生产国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
答:属 于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气 瓶 , 应 先 进 行 处 理 否 则 严 禁 充 装 :① 钢 印 标 记 、 颜 色 标 记 不 符 合 规 定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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