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遵循哪些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遵循哪些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价值,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的主旨和基本准则,也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 进行定性的标准,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区 别。只有依照这些基本原则组建和运行的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享受《农民专 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农民专 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之中。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项:(1)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为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成员服 务的宗旨,发挥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作用,使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 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并对合作社中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成员的数量进行了限制。
(2)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农民专业 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 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
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谋求全体 成员共同利益”的经营原则。(3)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 织,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 的,都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 者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农民也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 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并将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法返还给成员。
(4)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农呙专业合作社法》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保证农民成员对本社的民主管理两个方面作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农 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设理事长,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设成员代表大 会、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可以通过民主程序直接控制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5)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 返还。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
为了体现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 (额)比例返还的基本原则,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 面的积极性,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红的 方式按成员在合作社财产中相应的比例分配给成员。
答:第一,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的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应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不能以其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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