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领事裁判权?
什么是领事裁判权?
帝国主义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的罪恶开端,是在公元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英国迫使清政府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中攫取的。章程第十三款规定:“英人华民交涉词讼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按:指后来公使及领事馆等)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
”此即英国侨民在华犯罪者,中国政府无权根据中国法律予以制裁,而要由英国驻华的领事馆等按其本国法律进行处理。到第二年中美《望厦条约》中,又进一步规定:“合众国民人在中国各港口,自因财产涉论,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合众国民人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者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
”这样,凡是外国人在中国各港口的犯罪活动,都得到其本国法律的保护。中国官员不仅不能审讯科罪,而且无权捉拿,从而领事裁判权也就成了侵略者可以肆意活动的护身符。公元1858年的中英《天津条约》使中国的司法主权进一步遭到破坏。其中第二十款规定:“凡涉及中、英两国人之间的民事、刑事案件,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馆会同审办”。
从此,在“会审”的名义下,外国侵略者把原先只能审判其本国侨民的特权,又扩大成为具有审判中国人与无约国侨民的特权。根据这一规定,外国侵略者不仅侵夺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在华设立洋人的法院和审判庭,以保护他们日益扩张的侵华权益,而且将他们魔爪一步步伸入中国审判机关的内部,直接干涉中国的内政。
答:日本帝国主义完成对中国的作战准备后,于1937年在卢沟桥发动“七七事变”,挑起全面侵华战争。事变前夕,日伪军已从北、东北、西北对北平形成三面包围之势。这样,只有...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