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弥补的亏损是指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年度收人总额减不征税收人、免税收人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对已完成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其汇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负数的,则可在以后不超过5年的连续时间内进行弥补,包括季度预缴时进行弥补。如果2008年度尚未完成汇算清缴的,其2008年度的亏损还不能在2009年预缴时申报弥补。在季度预缴时,按其当季的会计利润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人、免税收人后的余额作为该季的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全部
答:当然可以,是利润,就该还人家,不管以前哪年的(除了过了诉讼时效以外).详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附件1《中华...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