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弥补以前年度 未弥补的亏损?
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 未弥补的亏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弥 补的亏损是指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年度收入总额减不征 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即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为负数。对已完成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其汇算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是负数的,则可在以后不超过5年的连续时间内进 行弥补,包括季度预缴时进行弥补。如果2008年度尚未完成汇 算清缴的,其2008年度的亏损还不能在2009年预缴时申报弥 补。在季度预缴时,按其当季的会计利润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 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作为该季的预缴企业所得 税计税依据。
答:当然可以,是利润,就该还人家,不管以前哪年的(除了过了诉讼时效以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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