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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什么时候施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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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什么时候施行的?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什么时候施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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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10 13:49:17
  •   
    (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 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 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 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 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 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 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 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 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 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 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 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曰 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 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 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 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 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 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 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 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 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 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 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五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 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小***

    2016-11-10 13: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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