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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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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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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01 16: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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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缴纳办法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 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 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
    额,按照月度或者季度以及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方 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款,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 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 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
      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 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所得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所得 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所得折合成人民币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2)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 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 地点。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 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 制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 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 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 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 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 移、停止、关闭机构、场所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企业清算时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 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说的清算所得,是指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 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4) 企业终止时所得税的缴纳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 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 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感***

    2016-06-01 16: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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