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天津开发区生育险?

首页

天津开发区生育险?

天津开发区生育险

提交回答

全部答案

    2017-09-12 06:39:12
  •   
    天津市海纳一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办天津市社会保险业务,咨询电话28330185办公时间早9:00-晚18:00(六、日不办公)
    1、可到天津市河西区小白楼泰达大厦16层办理登记。
    2、所有费用都划到个人卡里
    登记手续申报材料规范
    一、妊娠登记
    (一)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3、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4、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1)生育第一孩的,需提供《天津市一孩生育服务证》;
    (2)经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天津市二孩生育服务证》;
    (3)非本市户籍而在本市就业且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男方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市《生育服务证》发放条件,由有关部门发放本市的《生育服务证》;
    (4)女方或夫妻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而女方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所提供的外省市《生育服务证》需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作为享受生育保险的依据。
      
    5、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的材料:
    1、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3、《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4、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住院登记
    (一)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
    1、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保险卡;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住院证》原件;
    (4)流产(或引产)术前证明;
    (5)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2、定点医疗机构留存的材料:
    (1)《住院证》原件;
    (2)流产(或引产)术前证明;
    (3)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3、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保险证》原件;
    (2)《住院证》原件;
    (3)流产(或引产)术前证明;
    (4)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5)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的材料:
    (1)《住院证》原件;
    (2)流产(或引产)术前证明;
    (3)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4)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绝育术、取出宫内节育器住院
    1、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保险卡;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住院证》原件;
    (4)定点医院开具的术前证明。
      
    2、定点医疗机构留存的材料:
    (1)《住院证》原件;
    (2)定点医院开具的术前证明。
    3、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2)《住院证》原件;
    (3)定点医院开具的术前证明;
    (4)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的材料:
    (1)《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2)《住院证》原件;
    (3)定点医院开具的术前证明;
    (4)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绝育术后行复通术住院
    1、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保险卡;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住院证》原件;
    (4)定点医院开具的术前证明;
    (5)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注:此证明为《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外省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须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办审核并加盖公章。(下同)
    2、定点医疗机构留存的材料:
    (1)《住院证》原件;
    (2)定点医院开具的术前证明;
    (3)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复印件。
      
    3、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2)《住院证》原件;
    (3)定点医院开具的术前证明;
    (4)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的材料:
    (1)《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2)《住院证》原件;
    (3)定点医院开具的术前证明;
    (4)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复印件;
    (5)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
    1、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保险卡;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住院证》原件;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2、定点医疗机构留存的材料:
    《住院证》原件
    3、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保险证》原件;
    (2)《住院证》原件;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4)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的材料:
    (1)《住院证》原件;
    (2)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所需提供的复印件以A4纸复印
    医疗费申报材料规范
    一、产前检查费申报材料(门诊)
    1、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2、费用明细
    二、门诊医疗费申报材料
    (一)计划生育手术(定额支付)
    1、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2、费用明细;
    3、手术证明(术后),注明手术名称;
    4、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二)计划生育手术(按项目审核、按限额审核)
    1、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2、费用明细;
    3、处方底联;
    4、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
    5、门诊病历复印件;
    6、手术证明(术后)或诊断证明。
      
    (1)特殊取出宫内节育器按项目审核支付的,需在手术证明中注明,申报特殊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原因;
    (2)自然流产需提供诊断证明;
    (3)实施药物流产的需提供药流术后证明。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1、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2、费用明细;
    3、处方底联;
    4、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
    5、门诊病历复印件;
    6、诊断证明。
      
    三、住院医疗费申报材料(办理其他住院登记,向分中心申报住院医疗费)
    (一)定额支付
    1、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2、费用总明细;
    3、手术证明:
    (1)手术证明需注明手术名称;
    (2)高危人流需注明高危因素。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
    (二)项目审核
    1、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2、费用总明细;
    3、手术证明、诊断证明:
    (1)手术证明需注明手术名称;
    (2)特殊取出宫内节育器按项目审核支付的,需在手术证明中注明,申报项目付费的原因;
    (3)分娩期并发症的诊断及申报项目付费的原因;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重要检查报告复印件等。
    四、要求
    1、申报不需进行妊娠登记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时需提供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2、药品费必须提供处方底联,处方用汉字书写,字迹清楚,药品名称规范;标明药品剂型、用法及用药时间。
      
    3、下列申报材料需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1)门诊、住院收据“社保报核联”;
    (2)术前、术后手术证明。
    4、分娩期并发症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需在诊断证明专用章的基础上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5、门诊病历复印件不需盖章;
    6、住院病历复印件只需加盖医疗机构病案管理专用章;
    7、因特殊审核需要,社保经办机构可要求提供详尽病历复印件和有关检查报告复印件。
      
    8、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提供的收据应为当地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机构统一收据,其他材料与本市就医相同。
    9、参保单位在申报医疗费报销材料前,须认真核对申报单据份数和数据,正确填写《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医疗费报销单据按规定粘贴。
      
    10、领取《生育服务证》终止妊娠的,除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外,需提供经乡、镇、街计生办审核注明“终止妊娠”并加盖公章的《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还需提供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生育保险婚育证明(区县级)》。
      
    生育津贴申报材料规范
    一、单独申报生育津贴的申报材料
    (一)生育分娩
    1、手术证明(注明手术名称);
    2、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4、晚育独生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二)终止妊娠
    1、手术证明(注明手术名称)或诊断证明(自然流产);
    2、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的复印件
    3、需提供经乡、镇、街计生办审核注明“终止妊娠”并加盖公章的《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还需提供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生育保险婚育证明(区县级)》。
      
    二、与生育医疗费同时申报时,在医疗费申报材料齐全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2、晚育独生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社保生育险生了小孩的,可以不买吗?不可以。
      我都50多岁了还要交生育险呢。###
    一般同一地区是不用特殊登记的。
    促销费用会划入你的个人帐户。###
    关于生育险:没有用了,生育险是否报销,通常都是参照生产时的参保状态来决定。你现在已经暂停缴费就不能享受待遇了。
      
    建议你马上挂靠一个有生育险的单位,这样才有报销的可能。另外每个城市,在生育前缴纳多少月的生育险的规定也不相同,你如果现在找个单位,最好还得咨询下劳动局的相关部门,需要提前缴纳几个月的生育险。
    劳动保障部门的咨询电话为12333,是免费的。
      

    陈***

    2017-09-12 06:39:12

类似问题

换一换

相关推荐

正在加载...
最新问答 推荐信息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热点检索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返回
顶部
帮助 意见
反馈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