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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一个人溺水身亡(水温很低,不过并不冰冷),隔两天尸体才被 发现,验尸结果能不能证实死者生前喝了酒?假如那名溺者死前曾少量摄 取一种名为奥施康定的强力止痛药,是不是也查得出迹象?
是的,会在死者体内发现酒精和奥施康定。人死亡时,心跳停止,血液不再流动,代谢历程也全部停止。于是肝 脏破坏酒精和麻醉镇痛剂的作用也随之停顿。这类药物在血液、尿液和组 织中大致都能保持不变,直到最后才被腐败过程破坏。就你描述的情况, 才经过短短四十八小时,尸体并不会腐败得非常严重。这表示组织尚未出 现化学变化。奥施康定是种麻醉镇痛剂,摄取后在所有人体组织里都找得到,不过 主要会在血液和肝脏中。人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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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会在死者体内发现酒精和奥施康定。人死亡时,心跳停止,血液不再流动,代谢历程也全部停止。于是肝 脏破坏酒精和麻醉镇痛剂的作用也随之停顿。这类药物在血液、尿液和组 织中大致都能保持不变,直到最后才被腐败过程破坏。就你描述的情况, 才经过短短四十八小时,尸体并不会腐败得非常严重。这表示组织尚未出 现化学变化。奥施康定是种麻醉镇痛剂,摄取后在所有人体组织里都找得到,不过 主要会在血液和肝脏中。人死的时候药物含量会在体内保持不变,所以可 以经由测量得知。酒精可能稍微棘手些,因为有些尸体在腐败过程会生成酒精。然而依 你描述的情节,由于腐败程度不足,还不至于出现这种现象。即使真的发 生了,法医也有办法解决。他可以从眼睛抽取玻璃状液(vitreous fluid )。 此为眼球内部的胶状流质,所含酒精水平的变化往往比血中含量迟滞两个 小时左右。这表示不论在哪个时点,玻璃状液的酒精含量都反映出两个小 时之前的状况。腐败之初,玻璃状液并不会受到影响,而且尸体被泡在低 温水中四十八小时,肯定仍然保持原样。所以法医在检验时不会遇上问题,可以测得被害人死亡时血中含有多 少奥施康定和酒精。那么,这些数值对他有什么用处?他能否借此断定死 者是死于药物或溺水,还有到底是遭到谋杀或者意外溺毙?酒精加上奥施康定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组合。加乘作用会抑制脑部的呼 吸中枢并造成窒息死亡。这两种成分若单独存在通常还不足以危及性命, 然而只要同时出现中等含量,就有可能致人于死。那个人可能是醉得不省 人事才会跌落水中溺毙。不论这起命案是出于意外、自杀或他杀,在法医看来并没有两样,他 也许很难分辨死者的真正死因。他只能判定死者体内的酒精和奥施康定含量都很高,而且是溺死的。法医若在尸体的手臂、腿部或身体其他部位找 到瘀伤,进而推断出死者曾经遭受重击或者行动受到某种形式约束,案情 就有可能朝凶杀方向发展。倘若两种药物的含量都足以致命,表示死者有可能在落水之前已经丧 命。话说回来,要是含量还没有高到会让人中毒,这些推断也就完全不算 数了。再说一遍,凶杀、自杀、意外用药过量和溺水在验尸时看起来完全 没两样。法医必须判定的极高难度事项之一是某人是否死于溺水。这点往往无 法断定。尸体泡在水中四十八小时,可以想见肺部会充满积水。然而这不 过是种被动历程,因为空气会渗出,水分则会渗入。那么,法医会检视哪些事项来确定被害人是死于溺毙而非药物过量? 溺水的人会为了呼吸空气而挣扎,同时吸入水中所含物质,包括水、泥 土、残屑、纤小动物(microscopic animal)和植物材料。如果这是一种被动 过程,在肺部深处就找不到这类物质。再者,法医会寻找证据来确认死者 曾经奋力挣扎,希望能够呼吸到空气。当受害者用力深深吸气,还有当水 及残屑都被吸进肺中,加上伴随而来的咳嗽痉挛现象,此时他的喉咙和气 道组织都会受损,在鼻子、喉部、气道和肺脏的内衬组织,也都能够找到创伤 和出血证据。所以,你就能明白单单在被害人体内发现药物,并不能告诉法医实际 死因和死亡方式。他还必须检视其他事项。死者体内的药物含量能帮助他 判别其成分是否达到致命水平,或只是死亡的部分肇因。瘀伤和身体其他 创伤要素有可能引导他朝他杀方向侦办,因为意外和自杀案件较少发生这 类情况。肺部积水无法作为溺毙的诊断依据,不过就我在前面讨论的其他 所有事项,全都隐指死者很有可能是溺水毙命。然而由此依然不能判定那 是意外、自杀或凶杀案件。前面说过,这些状况在验尸时看来并没有不一 样的地方。事发经过往往得靠优秀的警侦工作才能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