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中 金额是不是绝对记载事项?
在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中 金额是不是绝对记载事项?
《票据法》 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八十五条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答:(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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