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对记载有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正确标明密级、保密期限。
单位应当建立涉密载体台帐,做到帐物相符、适时更新。
第十九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最小化”原则,将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限定到具体人员,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
第二十条 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维修应当选择国家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报废和销毁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处理。
第二十条 对记载有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正确标明密级、保密期限。
第二十一条 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或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严禁使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或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