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部门如何报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行政法规起m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如何报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八条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三条、第 十四条规定,在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 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 查,对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 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 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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