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潢是否构成不正 当竞争行为?
使用他人已经淘汰的商品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 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 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 是该知名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此条规定一方面在于保护知名 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另一方面在于禁止市场混 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如果某些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已经被淘 汰之后,有人对此加以利用,判断其是否还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时,则应根据个案的情况具体分析。此类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 争,应着力考察其是否造成市场混淆的后果。倘若这些包装、装潢 仍然能够造成市场混淆,则完全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市场混淆行 为。
因为行为人仍是搭他人的便车,该行为对正常的竞争秩序造成 危害,同时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从而完全符合市场混淆 行为的要件。如果该行为没有引起市场混淆,如多数消费者都知道 原经营者已经不再生产此类包装、装潢的产品,则不构成市场混淆 行为。
在此应注意,对此类市场混淆行为的规制所保护的是市场竞争 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不是保护包装、装潢本身,也非保护原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原经营者废弃包装、装潢的行为是 一种放弃权利的行为,他人对其废弃的包装、装潢进行使用不构成 违法。
但是,尽管包装装潢已被废弃,行为人对其的不当使用仍然 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任何经营者,认为自己的合法竞争权益因此 而受到损害的,都可以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要求法院制止 此类混淆市场的搭便车行为。 。
答:五金配件产品,物品使用较多是包装为,对折包装、擦卡包装、高周波包装等等。使用的效果能更好的将物品档次提升,消费者在选择自己想要的物品时,会购买与他们心理想法相近...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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