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
执行死刑命令时,什么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它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因此,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如果出现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停止执行。这体现了少杀与慎杀的原则。
答:枪决后,都要验明正身!即便没死,也得补一枪! 所谓一枪打不死就放人,只是在‘小说’中描写旧社会中的黑帮或者有钱人买通警察局的刽子手,从中捣鬼而已!即犯人嘴巴张大...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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