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提交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有哪些规范要求?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据、制定过程、主要制度和特别说明等必要内容,具体要求一般包括:(i)制定的必要性应当体 现精简、效能的原则,主要说明制定或者修订的原因。规范性文件是创设性 规定的,重点说明上位法空白与现实需要;规范性文件是实施性规定的,重 点说明上位法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细化要求。
因上位法修订而制定或者 修订规范性文件,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而修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予以说明。(2) 制定依据应当现行有效,并在制定说明中详尽列举。法律、法规、规章 以外的制定依据应当写明制定机关、文件全称、文号和发布日期。(3)制定 过程主要包括听取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情况、集体 审议和决定情况、主要负责人签署情况等。
(4)主要制度可以是对创设或者 实施性措施的具体说明,也可以是对审核、协调中的主要问题的具体说明。 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事项的,应当重点说明, 并写明具体依据。(5)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期限不足30日 的,应当在制定说明中特别予以说明。
特别说明中阐述的原因应当符合《规 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
答: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制定 说明;规范性文件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依据的,报送备案时,应当附 具该制定依据;报送规范性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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