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网络上侵权都有哪些形式?

首页

网络上侵权都有哪些形式?

网络上侵权都有哪些形式?

提交回答

全部答案

    2016-04-18 11:30:33
  •   
    网页一般都是由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多媒体元素构成,网络侵权有很多种形式。
    (1)	如果抄袭他人的网页,很可能构成侵权。因为网页可以 作为“汇编作品”而受著作权的保护。只要该网页内容的选择或 编排具有独创性,而抄袭导致被抄袭者的网页与抄袭者的相似即 可。
      抄袭网页还可能被控为不正当竞争。如果抄袭者与被抄袭者构 成同业竞争,抄袭又导致两个网站相混淆,由此误导公众或消费 者,抄袭者的行为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2) 网络上传和下载侵权,将非数字化的作品转化为数字化 的形式,一般认为并没有产生新作品,而只是改变了作品的载体方 式。
      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的数字化权应运而生。而网络上传和下载侵 权指的正是侵犯数字化权。据此,将现实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 影视、音乐等数字化后上传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就得尊重原著作权 人的权利。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包括默视同意),将其作品数字 化后“上传”到网上,就构成侵权。
      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 法》明确将此种行为定性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 络上传相对应,将网络上创作的作品下载,并以非电子化的方式出 版、发行、传播等行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又不属亍著作权的 “合理使用”时,就极易构成侵权。因为网络创作受著作权保护, 所以出版社、图书音像公司如未经授权将该作品下载并出版发行, 就侵权了。
      有必要指出,无论上传还是下载,都要求行为人不以营 利为目的。 (3) 网络转载侵权,世界范围内认可数字化权属于作者是原 则。报刊、出版社无权擅自在数字化媒体上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已发表的单个作品。因此,那些仅享有印刷出版专有权的出版社并 不能染指电子图书的出版。
      网络媒体根据其“专有出版权”指控 出版社印刷出版有关作品的案例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不过,在我国 有个例外,即报刊转载的“强制许可”:已在报刊上登载的作品, 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社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 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但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 出处。
      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通过P2P系统交换的作品绝大多数都是盗版,使用 P2P下载文件时,实际侵权人是用户。用户未经权利人允许,擅 自上传或下载作品的行为,不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他人已 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如果P 2P服务者明知用户侵权仍然提供服务, 或者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 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则要承担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或帮助) 侵权责任。如此一来,P2P服务提供者往往成为成千上万的侵权 用户的替罪羊,因为追究单个的网络用户既不合算,也没有治本。
       不过,上述原则也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制度。即自动提 供上传、存储、链接或搜索服务,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 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服务者,并没有义务审查上传、存储、链接 或搜索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权,而仅承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移 出相关内容的义务。
      这就为Google、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营造了生 存之机,因为它们并无义务审查所提供的内容是否侵权。 (4) 网络链接侵权,随着网络链接价值的日益凸现,相关侵 权事件也接踵而来。不过,一般认为普通链接提供的是链接通道服 务,设链者如同引路人,其服务器只存储了包含链接对象网址的超 文本标记语言指令组成的文档,既没有复制也未传播被链接的内 容,因此并不侵权。
      网络链接侵权一般指间接(帮助)侵权,即 提供链接通道的服务者在知道链接指向的是侵权作品时,有义务及 时停止链接通道服务以“抑制侵权”,否则构成帮助侵权。这一点 我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得很清楚:“网络服务提 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 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 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 同侵权责任。
      ”只有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 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 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才和该网络用户共同承担侵权 责任。 (5) 域名抢注侵权,最典型的体现在驰名商标的抢注上。一 般指行为人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目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
       基本特征表现为: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 域名,自己并不使用,而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以牟 利。也有的是为了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声誉,误导公众。这都是 恶意抢注域名的不正当行为。 (6) 网络游戏侵权,随着网络游戏产业成为互联网经济的亮 点,网络游戏侵权事件越来越频繁了。
      侵权者一般通过盗取网络游 戏源代码,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以“私服”、“外挂”等方式从事 互联网游戏的侵权盗版活动。最典型的方式是私自架设服务器,运 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 (7) 在关键词搜索领域,也有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将他人知 名的商标、商号等作为搜索词出售,使商业标志权利人的同业竞争 者得以利用该标志为自己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宣传,足以误导公众, 而被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例。
       。

    是***

    2016-04-18 11:30:33

类似问题

换一换

相关推荐

正在加载...
最新问答 推荐信息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热点检索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返回
顶部
帮助 意见
反馈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