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文书的处理程序及签发权限有哪些规定?
行政复议文书的处理程序及签发权限有哪些规定?
行政复议文书由行政复议机关及其法制工作机构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 实施条例确定的程序和职责处理和签发。其中属于行政复议机关权限的规定有: (1)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不符合行政复 议法规定,或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请 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或审查具体行 政行为时发现其依据不合法,应当按规定权限处理,并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 的审查。 (3) 行政复议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 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 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 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并告知案件当事人。 属于行政复议机构的处理权限有: (1) 对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 更被申请人。
(2)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行政复议机构 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3)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 构同意,可以撤回。 此外,因听证、鉴定等问题需要出具法律文书的,均属行政复议机构处 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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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政复议程序:时间规定 5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7日,申请人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向发生地的县级...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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