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额度核定的变化变化一:额度变化家庭贷款最高限额原政策:新建住房5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下同)35万元调整后:新建住房、存量成套住房统一调整至70万元,两者分别提高了40%和100%家庭贷款最高限额原政策:新建住房3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21万元调整后:新建住房、存量成套住房统一调整至45万元,分别提高了50%和114%。
变化二:增加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除继续执行按个人账户余额10倍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外,增加按职工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由职工自主选择。按职工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符合计算贷款额度条件的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约工资基数之和X35%X12(月)X贷款年限。
注:1、不高于住房总价与首付款的差额。2、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不超过借...全部
贷款额度核定的变化变化一:额度变化家庭贷款最高限额原政策:新建住房5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下同)35万元调整后:新建住房、存量成套住房统一调整至70万元,两者分别提高了40%和100%家庭贷款最高限额原政策:新建住房3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21万元调整后:新建住房、存量成套住房统一调整至45万元,分别提高了50%和114%。
变化二:增加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除继续执行按个人账户余额10倍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外,增加按职工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由职工自主选择。按职工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符合计算贷款额度条件的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约工资基数之和X35%X12(月)X贷款年限。
注:1、不高于住房总价与首付款的差额。2、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同时按上述方式计算,取最低计算结果为最终贷款额度。其他注意事项:1、购买带有阁楼的住房,其阁楼价款在购房合同(协议)中载明的,可合并为购房总价计算贷款额度。
2、购买精装修住房,精装修金额在购房合同中载明并计入住房总价款的,可作为购房款计入房屋总价计算贷款额度。收起
我是通过代理办的公积金贷款,下面是我办理贷款的主要流程: 1 买房后,开发商给我联系了公积金贷款代理律师,然后签了一堆文件,包括填了一张申请贷款的表,交钱 2 到公积金贷款海淀一部去做了个人信用评估(当然需要带一些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 3 律师通知到公积金贷款海淀一部签合同 4 一周后到交通银行去取贷款协议和收据,完成 所以虽然请代理得花钱,但很省事,如果大家工作忙的话,就请个代理帮你办吧,应该1个月办完
过去外地人在北京买房要办理《外地居民在京购房审批单》,同时交纳0.3%的费用,但是从2003年已经取消。 你可以到派出所花几十元办理一个暂住证,然后就可以了。
这取决于你的风险偏好和投资态度。一次性付款占用大量流动资金,将给生活中的不时之需带来压力。如果是想慢慢攒钱直至有能力一次性购买的话,请把这期间租房的资金成本计算上去,现在的房价一直呈上升态势,您的资金增长速度如果能超越房价的增长速度,那可以考虑存钱买房。 供楼时间的长短也可以灵活处理,按目前各银行的规定,对提前还贷并无惩罚措施(以后不保证继续如此),在供楼的过程中,如果有额外收入可以提前还贷。 不过话说回来,如果不供楼,那应该把手头的资金多作一些投资,让手中的钱更快地增值。 供楼是提前享受,一次性购买是稳妥的享受,各有所好,难以有唯一的答案
按自己的需求购房,但是买个那么小的你也住不了几年,还是建议买个70~80平的两居可以长久住一阵,月供1300,还贷20年估计可以贷20万多点,主要看你买房的价格,至于合适不合适,只要自己需要,还是早点买,象萧山这样的城市,估计房地产还没有泡沫,肯定会价格越来越高
对,就是!经济适用是针对低收入,及住房面积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家庭.但是它的购买也是有限制的,家庭购房 总面积不得超过80平米。
可以以妻子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届时需要到东花市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领表并且办理审核核准手续
很好 你是问的挺特别 放在2005年1月1日前可能有人说你问的问题"白痴" 谁都会想:还不了钱银行把房子拿去拍卖换钱不就行了? 但现在出台了<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再来问就显的问得有水平了 <规定>的第六条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有了这条后银行放贷是小心了很多 虽说<规定>的原意是保障最低的居住生活条件 但是这个"可以查封"几字可是大有文章 根据怎样的情况 怎样的封法? 现在谁也遇到过 几年后见分晓
北京: 1、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的; 2、属于无房户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不达标的; 3、北京市城镇户口或者持有俗称“北京绿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
不买。 这种操作方式风险很大: 向你说明可能的几种风险由你自行斟酌: 1、房产证下发之后业主将该房产抵押,怎么办? 2、如果业主一房多卖怎么办? 3、“参加集资建房选到住房者,从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计,五年内不具有转让和交易资格。”在这一条的基础上此次转让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合同是不成立的;如果几年后产权证下发并且可以过户的时候,房价上涨了很多,那么业主就可以凭借这一条款主张合同无效,对方只需要赔偿你一部分的装修补偿和银行利息就可以撤销该合同! 买是不买,请自行谨慎斟酌
要看你得收入是否稳定,每月收入有3500以上,首期得款是否有,那样条件都满足,另外你是长期生活得,那样还是建议你买房
个人住房公积金不是购买,是缴纳.具体办法见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十、第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为是外地互济,而且没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话,新开盘的肯定是不能买了。 如果是居住不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房那么也还是不能买。 如果是买已经满5年的,就可以购买,但是要做好心理准备,附加的税费、印花税、综合地价款很高,即使不找中介机构的话附加的费用也要达到总房价的11.6%左右。 办理贷款的花最好是能准备出40%的首付款,因为贷款批贷的成数不会很高,此外,审批资格也比较严格。 过户的话只要买卖双方持有有效证件以及暂住证、房屋产权证等到国土局就可以办理。 如果办理二手房商业贷款那么自己个人是不能直接到银行办理的,只能找一家中介公司办理或者找一家担保公司办理。
可以买第二套,但是贷款时不要在第一套房贷款的银行继续贷款。而是另找一家银行贷款,这样,利率不会按第二套房贷计算。因为,目前各家银行之间数据信息没有共享。你可以在贷款时向银行隐瞒已购第一套房屋的事实。
北京市的可以到东花市白桥大街1号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购买资格认定
1.需要的前提条件:一大专毕业,二从事房地产工作3年以上。北京地区具听说从明年开始必须有协理证书,但是浙江地区您还是去问问。 2.需要的证件:一是大专证原件,二是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板二寸照片两张. 3.从人事网上下载报名表,然后盖上单位公章,贴上一张照片去经纪人协会报名付费. 4.考试科目:四科房地产经纪相关法规及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和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四本,考试大纲一本.具体在哪里购买您报名时问一下. 5.考试费用:北京报名时交考务费每科100元共计400元,书费五本140元,考前辅导560元共计1100元.至于浙江您具体咨询一下. 以上仅供参考.
你现在的问题和我正解决的问题一样。当时我也是没有在意,结果现在还要做。如果你购买的是一手房,那么就直接向开发商申请。他可能以各种借口推脱,但是只要房地局还没有办理房产证,那么都是可以是申请的。如果是二手房,那么中介是不会太介意的。如果你要等到房产证办理下来后在申请加你的名字,那么可就麻烦了,而且费用很多,和买卖差不多
这叫做房产的共有,所以你最好马上和开发商申请(注意多说些好话),不要等到证出来了再加,那样会很麻烦的。因为再加名字属于产权的变更,不仅手续烦琐,还要缴纳相当多的费用。特别是银行的抵押也是相当的麻烦。如果一旦产权证出来了,我觉得没有必要加名字。不如做公证
按合同约定,你可补款或退房! 合同与房产证上房屋面积有出入怎么办 胶东在线网12月1日消息 前日,一刘姓市民通过本网对话台询问房管部门:在清泉小区买了一个阁楼,当初购房合同上写的房屋面积比房产证上的多了两平米,也就是说当初多付了两平米的钱。现在想咨询一下,我的房子是否也适用多退少补的政策。他们坚持不退我们多交的钱是不是合法的。(问题编号41655) 房管局回复说,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 )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综上,若开发商违约,您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法律途径诉讼维权。 来源:胶东在线 对《购房说明》的法律评析 2002年10月,一购房者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简称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简称购房合同)一份。其中一项约定:“建筑面积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若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简称产权机关)测定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机关测定的面积为准。若产权机关测定面积大于或小于暂测面积1%时,每平方米价格不变,房价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双方在购房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可是,开发商随后又取出自制的《购房说明》(简称购房说明)一份,上面主要写着:“购房合同中的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房地产权属证件(简称房产证)中的半封闭阳台按50%计算。不论办房产证时如何调整面积,本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维持不变。”当时,开发商以“履行买房手续”为由让购房者在购房说明上签了字,接着又把这份购房说明收回并单方保存起来。约半年后,购房者在领到产权机关颁发的房产证时,发现产权机关对半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是按50%计算的。这样一来,在半封闭阳台建筑面积的问题上,开发商从中多算了8个平方米,多收了房价款3万多元。购房者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在购房合同中对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是一种违反行业规范、并被行业规范所明确处罚的违法行为;同时,又是一种明确触犯我国法律中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对半封闭阳台按50%计算建筑面积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而清晰的行业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83年1月1日颁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一条(16)项明确规定“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建设部[1995]736号《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第2.1.14条规定“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自2000年8月1日实施《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986—2000)第3.2.2.c)规定“半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国家行政机关为推行上述规定,对开发商制定了明确的规范要求。例如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92年7月20日共同颁发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第12条(1)款(1)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又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6月22日颁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中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广东省物价局1997年1月17日颁发《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3条规定“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 国家行政机关对开发商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例如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局、监察部2002年5月23日颁布《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2条(2)款规定“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又如,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日颁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2)款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再如,1997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返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对开发商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性措施。例如《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中第2条(2)款(2)项规定“各地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打击面积计算、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牟利等行为”。又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违反第6条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有,广东省建设委员会[粤建房字(1999)128号]《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计算管理的通知》中第3项规定“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销(预)售商品房面积计算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规定、规则计算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的,要责令其改正,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布于众。在未改正之前,停止其销售商品房业务”。第(5)项(1)款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规定计算商品房面积的,由市、县建委责令其停止销售业务,限期整改”。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14条所列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法规、政策的条文中,多处呈现出“应当”、“不得”、“要遵守”、“严格执行”、“返还”、“双倍返还”等字样,这就清楚地说明,开发商在本案中对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是一种违反行业规范中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 如果站在国家基本法律的角度上看,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更是一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我国合同法(一般规定)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购房者在非真实意思表示下所作的签字,应认定为无效 (一)制作购房说明的本身,就是一种明显的民事欺诈行为。在购房合同中,开发商明知故犯,有意将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从而对购房者多算了8个平方米,多收了3万多元。可是,开发商心里也十分清楚,根据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中所作的“暂测面积与测定面积出现差异时,房价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的约定,在产权机关对现场商品房作出测量后,其对阳台多算的8个平方米的行为与事实肯定会暴露无遗,作为购房者也肯定会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并根据购房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的条款,名正言顺地索回多算多收的3万多元。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开发商想出了制作购房说明的办法。在购房说明里,开发商明确写着“购房合同中的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房产证中的半封闭阳台按50%计算。不论办房产证时如何调整面积,本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维持不变。”在每次卖房时,开发商都会在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紧接着又取出自制的购房说明,以“履行买房手续“为由,诱使不知情的购房者在购房说明上签了字。随后又将购房说明收回,并单方保存起来。以后若有的购房者在发现自己的财产权益被侵害而进行交涉时,开发商就会拿出购房说明来,称“购房说明已对购房合同中面积出现差异时的约定条款作出了修改与变更,应以修改变更后的条款为准。购房者在当时也是自愿的;不是自愿的,又怎么会签字呢?” (二)在开发商未尽真实解释义务的条件下,购房者所作的签字不能认定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案中,开发商作为建筑领域中从事开发、建设、销售的主体,自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对购房者出示购房说明时,应当对说明中的主要条款履行真实解释的义务,即不能对购房说明中条款的确切涵义、法律后果等有意隐瞒,或编造虚假情况等,更不能利用绝大多数购房者不具有购房专业知识与购房操作技能的自身弱点,骗取购房者的钱财,侵害购房者的权益。显而易见,本案中开发商对自己制作的购房说明在当时肯定未尽真实解释的义务,诱使购房者在不知情、不知法的条件下作出了签字。可以推断,如果开发商在当时尽了真实解释的义务,那么,会有哪一位购房者在明知对方违反行业规范中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自愿地”让对方在阳台问题上多算自己8个平方米,多交3万多元的购房款呢?答案只能是否定的! 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签字绝大多数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可是,也有少数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但又在形式上是“自愿的”签字,应属无效的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的签字情形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年龄、智力情况,作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签字;代理人超出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事后又不被代理人追认的签字;因对方掩盖事实真相,使已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的不合真实意思的签字;因被威胁、逼迫,一方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所作的签字;因处于危难境地不得已接受了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而作出的签字;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例如为逃避债务而非法转移财产,故意在“赠予协议”上所作的签字等,从形式上看都是“自愿的”,但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上看,都是无效的签字。 (三)购房说明的实质在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活动中,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民事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同时也利用对方不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弱势,在签订经济合同中作出不公平、不诚实,甚至明显欺诈对方财产的约定,在现实中是屡见不鲜的。例如某医院违反国家卫生部、药监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明文规定,将没有进出口商品检验合格证的心脏起博器安装到患者的心脏里,被患者发现后该医院竟称“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又如数交纳了医疗费,说明是自愿的;所以医院安装该起博器的行为就是合法的。”这种解释,在法律上能成立吗?如果将这种欺诈行为认定为“自愿”、“合法”,那么,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民事主体,都会有可能公然违背国家行业规范的要求,在社会上坑蒙拐编、牟取暴利了;所要解决的就是找个借口让对方在类似购房说明的材料上签个字就行了。这种行为的实质,不仅仅在于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更重要的是在于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某法院违反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的规定,故意增加名目多收诉讼费,随后以“履行交费手续”为由,让当事人在已经准备好的另外的材料上签上名字。于是,法院这种多收费的行为就变成“自愿的”、“合法的”,这样能行吗?这种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会产生什么样的负面影响呢? 开发商制作、签订购房说明的过程中,其行为直接违反我国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合同法(总则)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违反价格法第14条(4)项“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有关规定,均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购房说明是一种确定的格式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出现了两种合同文本,一种是《商品房购销合同》,另一种是《购房说明》,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怎样甄别并取舍呢?让我们先看一下两种文本的区别:1、从制作上看,购房合同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共同制作的,而购房说明则是由某一房地产开发商单方制作的;2、从文本上看,购房合同是样本合同,对全国的开发商、购房者都有法律约束力,而购房说明则是确定的非样本合同,只在某一特定的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产生;3、从利益关系上看,购房合同的制作,与全国的开发商、购房者都无利益关系,而购房说明则是在有利益冲突的双方中,由一方为自己制作的,是一种“对自己有利就会对对方不利,对对方有利就会对自己不利”的利益关系;4、从合同内容上看,购房合同体现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精神,而购房说明则是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条件下,作出了全部条款对开发商有利,对购房者不利的说明内容;5、从签订的过程上看,购房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修改的,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而购房说明则没有经过协商、修改的过程,只让购房者在上面签字后就终结的;6、从法律效力上看,购房合同签订后,双方各执一份,产权机关备案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而购房说明则在购房者签字后由开发商即时收回并单方保存的,也不报送产权机关备案。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购房说明是一种确定的格式合同,其危害性在于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或者免除了已方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认定为无效。与此同时,应当以购房合同为标准,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开发商制作购房说明,其行为本身违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12月1日颁发《广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第5条“订立书面经济合同,应当使用根据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统一合同文本;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统一合同文本中自行增加条款”。违反佛山市物价局、建设委员会佛价[1998]141号文件中第3条“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签订必须规范,按国家建设部、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执行”。退一步讲,本案中即使开发商想要变更修改合同,也只能在购房合同上直接增加或修改相关条款,或者在购房合同后增加附页,而不能擅自作主,另外制作什么购房说明之类的材料,从而逃避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管,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第(2)款又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同时,我国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取舍,有着特殊的认定规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综上所述,购房说明是一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欺诈行为,是一种使用格式合同的行为,不论从哪个角度去评析,均应当认定为无效。属多算多收的,应当将多收的购房款连本带息返还给购房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开发商还应该承担双倍返还的民事责任。
1.你应该是购买到建在农村“集体用地”上的房。 2.国家明文规定,该用地上建筑物是不容许对外(非本村)销售的。 3.别墅类的房屋能办理房产证基础是先办理好土地证,现在你这情况已经有异常了。 4.如果真能办理出房产证,那风险不算大,因为最起码有政府部门认头了。 5.退不退房自己评估,风险肯定有的,就看价格是否“便宜”的值得冒险了,现在国家这方面抓的严,希望你家乡钱能通神吧。
这是合同中的附加条款,你可以和开发商谈判,一般别墅成交比较困难,开发商会做出适当让步,但具体谈判结果就看开发商的心态和你的决心了。
权属证明指开发商的大证,转移是指转移给你的时间,其实你在合同中约定的旧被认为是你认可的,约定大于法定,比较麻烦了
没有,他们是严格按照政策办事的,说实话像这样的开发商现在还真不多了。 相关规范规定,房屋销售面积与办理产权时的面积的误差应控制在正负3%范围内,他们的销售面积是133.52平方,也就是误差不能超过4平方,在129.52至137.52平方内的误差你们双方实行多退少补,超过这个范围的如果多了开发商不能收你钱,少了的要按合同价双倍返还你钱。 你买的房子最后经过政府面积测绘部门测量是142平方,你补了4个平方的钱,剩下来的4.48平方属于超出误差范围的,所以就没有收你钱了。
1.想的太复杂了。 2.不用管开发商因何原因不交易,关键在“房屋购买定单”的内容,是否有法律效力. 3.如果生效,那开发商要赔偿你双倍的定金。 4.由于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这种行为不构成欺诈,不可能索赔更多。(开发商不会蠢到再和你签合同) 5.建议拿“房屋购买定单”咨询当地律师。
事情不是绝对的,我知道在北京鑫尊地产和中原地产就真正的不吃差价,你可以和业主随便聊,你可以上网查询一下的,并且现在房价居高不是没套房子都可以吃到差价的,一般在您看房时最好可以看到真正的房主。不过您还是擦亮眼睛,听业内人士说有一家大型中介公司一套房屋吃吃了10万,业主知道后都傻了,但是没做任何表态,认可了。
期房就是从你买房子到你入住到你的房子之间存在一定的时期的买房形式,叫做期房, 期房可以付全款,可以做按揭!
没有办法,只有想来办法将买房的钱和装修的钱要回来了。
看你情况你买的是期房 期房只要合同登记过就是有法律效力的,没关系放心 房产证在交付后90天内办理完毕
要通过房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并重新进行产权变更过户.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开发商能够拿出房管局颁发的格式合同书就说明楼房是合法开发、手续齐全的,应该注意1、自己必须把合同中的业主的名字署名考虑好,以后很难更改;2、价格和开发商协商好,付款方式、付款日期、是否按揭都要确定;3、楼号选择好(今后无法更换);4、面积以及测量后误差的处理条款选择好;5、交房日期以及延期等违约责任确定,今后办理产权的期限;6、装修标准要确定,比如墙面、屋面、地板、门窗等,可以用补充协议的形式;7、配套的项目以及完成的日期。 最后双方签字盖章后务必复印留底!!!然后择日双方共同到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合同才生效(合同上面有该条款)。
在签合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1、开发商的开发经营资格必须合法。就是开发商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开发的; 2、开发建设的手续必须合法。开发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经营行为合法。现房销售除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验收合格,项目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和绿化等配套建设已经完成或者已经确定完成日期,落实了拆迁安置,落实了物业管理,并且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验核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期房预售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在签订合同时,一是要选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文本内容比较全,并且规范;二是注意把开发商承诺的内容写进合同。 5、如果你买的是住宅,在交房时,要向开发商索取《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在签合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1、开发商的开发经营资格必须合法。就是开发商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开发的; 2、开发建设的手续必须合法。开发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经营行为合法。现房销售除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验收合格,项目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和绿化等配套建设已经完成或者已经确定完成日期,落实了拆迁安置,落实了物业管理,并且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验核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期房预售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在签订合同时,一是要选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文本内容比较全,并且规范;二是注意把开发商承诺的内容写进合同。 5、如果你买的是住宅,在交房时,要向开发商索取《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办房地产权证时应该注意: 产权产权面积和合同面积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可以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处理,另外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后,还要办《土地使用权证》。相关费用注意除了楼上那位说的外,还有交易费和测量费,是应该开发商出的,但是开发商经常利用购买人不熟悉法规,转嫁给购买人。
1、明确商品房的合法性。2、销售方式。3、商品房状况,包括栋号、房号、面积、套型等。4、计价方式。5、价格。6、付款方式。7、质量标准。8、交付方式。9、物业管理。10、售后服务,包括《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内容。11、违约责任。12、补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