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不是购买,是缴纳。具体办法见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全部
个人住房公积金不是购买,是缴纳。具体办法见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
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
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
十、第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收起
1.你这个情况最好就是浦东和闵行了,也就这2个区不要3年了。当然,想在市中心不太鸡血,那么黄埔和静安也是可以的。这几个区有哪些代表性小学我基本都说过的2.肯定是杨浦和徐汇的,但是你的情况不太好弄(基本都要求3年)3.不是同一个区,是同一个房子4.是的
您这种请款属于限购了,买不了房子了。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不在限购限贷的情况下1.年满18-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农业户口(本地和外地)可受理;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1、贷款金额:可贷到房款70%(视房龄和房屋面积而定)2、贷款期限:房龄贷款期限≤40年,贷款期限长为30年,借款人的年龄贷款期限多不能超过65年
1、网上预签购房人需认真阅读相关限购政策,可先行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 “二手房个人网上合同登记备案”栏目,输入合同文本进行网上预签《存量房买卖合同》,亦可在房产管理部门窗口进行网上预签。<br/>2、资料核查购房人持规定的资料原件向窗口接受购房资格核查,领取《受理二手住房购房资格核查回执单》。<br/>3、网上查询结果可通过市场信息网的“二手住房购买资格核查结果查询”栏目,输入《核查回执单》编号、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购房资格核查结果。经核查48小时后,到房管局凭回执单领取《结果通知单》,打印并签署已备案的纸质合同,同时打印《承诺书》。符合条件者才能到房管局打印并签署备案的纸质合同,完成交易手续。
楼主,很难整啊!<br/>你应该已经提供了很多资料给售楼部,建议你去问下售楼部,协商下,不行请律师吧,胜算不大~<br/> <br/>定金与认购金不同,定金是一种合同履行的担保。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签订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如果购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变主意决定不买,发展商有权以购房者违约为由不退定金;如果发展商将房屋卖给他人,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另外,如果购房者在认购书规定的时限内去与发展商签订合同,但因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的个体条款双方存在争议,不能达到一致意见,致使购房者不能购买认购房屋的,发展商应当退还定金。<br/><br/>因此,您需要记住的是,当认购书中标明的是“订金”时,购房者可要回;如标明的是“定金”而您又未在认购书中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进一步协商,从理论上讲,要回定金就比较困难了。<br/><br/>在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后悔的情况相当普遍,而由此引发的纠纷更是难于解决。所以,对于购房者来说,为了避免丧失认购金或定金,千万不要急于在签订认购书时马上交钱,而是要考虑清楚后再说。一旦决定交钱认购,不妨在认购书中书面约定,如果购房者决定放弃认购的房屋,发展商应当将定金或认购金退回。
2015年政策房产契税分为三档,购买首套房:90平米以下(不包含90平米)契税1%;90平米~144平米以下(包含90平米、不包含144平米)契税1.5%;144平米以上(包含144平米)契税3%。购买二套房:契税税率则一律为3%。 新政(2016年2月22日以后签订的合同才可以享受新政。) 对个人购买家庭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米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米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米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米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经济适用房便宜商品房贵。<br/>但是<br/>如果你买了经济适用房,是只买房子没买地。如果拆迁没补偿。<br/>如果你买了商品房,是连房带地一起买的,拆迁有补偿。<br/>个人建议:商品房
郑州现在房价均价为5500多<br/><br/>但是市区内一般在6000以上,好的地点7000以上了<br/><br/>如果想在新郑买的话,可以考虑龙湖
你参加资格复审没有啊<br/>现在你去房管局 要是能复审的话 <br/>还能参加今年的选房<br/>不然的话 就得重新申请 轮候了
1、父母同意将名下房产赠与长子某某。<br/>2、长子----于什么时间付给二儿子多少钱作为补偿那个。<br/>只能这样写。<br/>必须帮助什么的都没有用
现在跟开发商签的购房合同基本都是霸王合同,不能改。如果相中了,签合同注意以下几点:1、产权是否合法,开发商是否五证齐全;2、合同标注的房屋位置、单元、单价和面积等是否跟您相中的户型是否符合;3、交房期、配套、装修等是否跟开发商宣传的内容一样;4、办理房证或付首付贷款不能下来的违约责任约定;等等一般大的开放商只要开发产权合法,五证齐全,付全款没有大问题。
1.西城区住保办<br/>2.将父母一并列入审批<br/>3.没有资格购买经适房<br/>以上是个人观点!
根据武汉现行规定,<br/><br/>购房资格的释义是,在合同签订日起,即必须拥有。即在签定合同时,未达到购房条件,所签订购房合同并不受法律保护,严格意义上说,属于无效合同。<br/>在备案登记的环节,不以你申请备案的时间为准,而是以你合同为准。<br/>根据武汉的政策,购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就必须及时到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不可能存在可以拖接近一年再去备案的可能。
一:关于买房,你女友不工作还能攒够买厕所的钱已经很不容易了。买不起等等也没有关系。反正房价未来有可能降,尤其是那种中低档的住房。<br/>二:关于摆酒,这个一定是要的,你都不知道摆酒的好处。我结婚时没有摆酒现在后悔的要死,别人结婚我要送钱过去但是我却没有收入。结婚摆酒是一个最合理的收钱手段,而且只能用一次。在家里摆酒的话可能收入不多,但是预算平衡还是基本不成问题的。<br/>三:关于玩游戏,女人这样子玩是不行的。这个观点一定要有。至于方法有很多,比如偷偷登陆上去把装备给卖给商店。不要送人,被差不来就麻烦大大。比如让她去找个更好玩的事情来做,比如怀孕。怀孕的好处多多,比如可以让她放弃众多的要求来结婚。<br/>总之,分手不是好办法,要多动脑子改造她才是上上策。
,成都现在,户口在不在成都都无所谓。第二,首套房贷七成付三成。第三,需要开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
这个问题,不同的地区解决的办法不同。我所了解的是:1、工作一年并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2、所从事单位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 不过,如果你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记录良好的话,也会降低对你本人工作时间的限制的。 不知道我的回答你满意么? :)
到贷款银行办理。 一般提前还款额度须是10000元的整倍数,如:10000、20000、50000。 有些银行只在每个月的几天办理提前还款,同时需要提前若干天通知银行,有些银行则不需要。 具体可以咨询贷款银行
你现在还不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只有公积金交纳一年以上才有资格的!到你可以的时候再答复你!
这肯定是不能的,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之一,就是必须交纳公积金一年以上才可以申请的。
你的问题关键是二个:1,单位解散后是否给你退还了公积金;2,十年来是否仍然在继续交纳公积金。你可以区别情况处理:如果已经退还了你公积金或者十年来没有继续交纳公积金,都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否则,就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办理贷款。
如果你们现在的住房没有用过你父亲的公积金,是可以再用他的公积金买房的,但是新房子用你父亲的公积金,房屋的屋主必须有你父亲的名字,可以联名也可以只是他一个人的名字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市房改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工工作年限内,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长期储蓄,专项用于住房支出。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已在住房制度改革试点中按标准价优惠购买住房的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运用和偿还工作。 第五条 职工个人当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上年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个人交存率。单位资助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被资助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交存率。个人交存率和单位交存率,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步时,可由各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在1%至10%的幅度内按同一比例选择确定。“八五”期未,交存率应不低于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部分,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存部分,一并由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交存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从存入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租住公房的职工,在住房租金提至成本租金以前,其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职工住房情况变动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通报。 第八条 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的,按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职工离职、中断工资关系时,其住房公积金结余本息暂存储在原帐户。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结余,可由其继承人按规定提取。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本市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退还职工本人。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用于下列支出: 一、家庭购、建住房。 二、自有住房的大、中修。 三、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部分的房租。 第十条 单位为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部分,从单位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它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企业可列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可列入预算。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后进住新房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存部分全部列入成本或预算。 第十一条 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机构,应每年向交存单位及其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对帐单。在职工或单位查询时,凭单位证明随时提供对帐单。 第十二条 对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依法继承或受遗赠的住房公积金,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不可以。公积金属于住房福利,别墅属于“豪宅”,所以不可以
怎样才能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2004年11月23日15:12 新浪房产 网友问:怎样才能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李玲律师答: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是不同的贷款方式,目前您已办理完毕商业贷款手续,贷款额已全部转入开发商的帐户,您已支付了房屋的全部价款,目前所存在的只是您与贷款银行之间就商业贷款部分的借款关系。商业贷款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即使您现在提前归还贷款余额部分,解除商业贷款关系,但因您在买卖合同项下的房屋价款支付义务已全部完成,不存在您再次进行公积金贷款的问题,除非开发商同意将其已收取的部分房屋价款退还给您,由您就退还部分贷款金额再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此做法基本上实现的可能性很小
你提的可能重复被编辑撤消。 怎样购买经济适用房?哪些市民可买?怎么申请? 哪些市民可买 (4项前提条件须同时具备) 1.正式户口; 2.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家庭年收入3.8万元/年)以下的,不同的地方规定不一样向北京6万);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4.未租购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 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 带哪些证件 1.夫妇双方的成都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 2.夫妇双方的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3.现住房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 到哪里申请 到居住地所在的区房委办登记并领取购房申请表。 该如何申请 1.申请人到各区房委办如实填写申请表; 2.拿申请表到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再递交到居住地所在的区房委办(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单位审核,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街道办审核); 3.区房委办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核实并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签署公示意见; 4.申请人向市房委办递交区房委办签署公示意见后的申请表; 5.市房委办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准,并确认限购面积,然后向申请人开具《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 6.拿着通知单,选好经济适用房,买吧! ■我到哪里去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般来说,借款申请人要到其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前您可以先询问一下您单位的缴存公积金经办人员,以便确定您到哪家管理部办理。如果您购买的房屋属于指定项目,就要到指定的管理部申请贷款,关于这个问题您可以咨询一下您单位缴存公积金的管理部或您所购房屋项目的开发商。 ■应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目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手续已经非常简便,并且中心将为您提供非常人性化的服务,在贷款办理的过程中,管理部贷款经办人员会及时通知您下一次到管理部办理的时间,若个人亲自办理的话,一般的办理程序如下: 首先,您可以打电话给管理部或亲自到管理部进行咨询,了解清楚需要哪些材料;在您备齐材料后就可以进行初次审查;《评估报告》出来后,再到管理部进行进一步审核,确定最终的贷款年限、贷款金额、担保方式等;最后一次来管理部,就是在有关合同上签字,然后,即可等待个人贷款经办银行通知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了。
以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贷款,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货币补贴支付首期....
可以,找办贷款的银行就行,要提前整年才行。 不可以先还一个整数,贷款期不变。银行会替你计算变更后的还款额。
首先,你有权拥有合同原件。我估计开发商可能不具备预售条件,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开发上收取你的定金是不合法的,你可以起诉。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将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中心托管,个人会拿到《**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在“中心”托管专户内封存管理的职工,只要符合支取条件,备齐本人《**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就可直接提出支取申请。另一种情况,就是原单位封存,其使用视同单位在职员工。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执行、定向使用的性质。2002年3月修改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指出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与个人的户口和档案都没有直接关系,所有《条例》中包含的单位都应为其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当职工转换工作单位之后,在新单位一般会有试用期。按照公积金归集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处于试用期的职工,单位可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待职工转为正式职工后,由单位补缴该职工试用期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聘用职工超过6个月的,无论职工仍处于试用期还是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都须为其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新单位没有为自己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向管理部门提出来,如果单位拒绝办理,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执行、定向使用的性质。2002年3月修改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指出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与个人的户口和档案都没有直接关系,所有《条例》中包含的单位都应为其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当职工转换工作单位之后,在新单位一般会有试用期。按照公积金归集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处于试用期的职工,单位可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待职工转为正式职工后,由单位补缴该职工试用期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聘用职工超过6个月的,无论职工仍处于试用期还是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都须为其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新单位没有为自己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向管理部门提出来,如果单位拒绝办理,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一般来说开发商的房产都可以办理,但是二手房很难办理。因为二手房需要在产权过户之后一到三个月左右原来业主才能拿到银行交付的剩余款项,所以业主方面不予配合。此外,高档住宅以及别墅等也不允许使用公积金,因为公积金属于福利,购买高档住宅甚至豪宅的属于“有钱人”,是不享受该项社会福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