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鸦片战争失败后,于
1858年签订的《天津条约》和1860年 签订的《北京条约》。《天津条约》 规定:外国公使进驻北京;开放牛庄(后 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南、 淡水、潮州(后改汕头)、琼州、南
京、九江、镇江、汉口等十处通商口 岸;外国人可以进入内地游历、通商; 外国军舰、商船有权驶入长江和各通 商口岸;修改税则,减轻商船吨税; 对英赔款400万两白银,对法赔款200
万两白银;并在附约中规定鸦片贸易 合法化。《北京条约》规定:承认《天 津条约》完全有效,开放天津为商埠, 割九龙司地方给英国,赔偿英法兵费
各800万两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