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旅游投诉有下列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1) 不符合旅游投诉条件的; (2)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3)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4) 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5) 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对于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答: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下列情形不予受理: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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