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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

我老公在单位上班交养老保险时,说退休时领20%。
我在网上看到说,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最低交费是10年,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最低交费是15年。
请问:1、我老公是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最低交费10年,我们已经交满15年养老保险了,退休时和交10年的有区别吗?
2、如果我们想继续交养老保险,会影响前面说的领20%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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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05-29 15:43:32
      是重庆的吧,你已经提了好几个问题吧。
    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00]48号)的规定:
    五、基本养老金的给付 
    (二)本办法实施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支付基本养老金。 
    1.企业和职工本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3.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并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批准之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2.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计算办法见附件一)。 3.为保证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不含提前退休和病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的平稳过渡,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三)项2目规定条件的人员,还可按下列过渡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参加了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和缴费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算办法见附件二)。
       (2)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缴费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国家规定的各项津补贴四部分组成(计算办法见附件二)。 (四)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按本办法第五条(三)项2目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过渡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按过渡办法补足,并以过渡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5%;高于过渡办法5%以内的,补足到5%。
      以后随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 选择过渡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按199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 按本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五)对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享受退休时增发本人标准工资5%、10%、15%退休待遇的职工,退休时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分别增发3%、6%、9%的基本养老金。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二、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即: T=20%A+K/120+(1。
      4%AQMl+70)(M1/M) 上述计算公式中: T 月基本养老金 K 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 A 职工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Q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为: Q=(X1/Al+X2/A2+X3/A3+......+Xn/An)÷n 式中:X1、X2、X3……X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的缴费工资(含0元);A1、A2、A3……A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n为1993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的全部应缴费年限。
       M1 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M M1+建立个人帐户之月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的全部应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 一、参加了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和缴费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社会养老金+缴费养老金,即: T=(5502/12)30%+(5502/12)QBN 式中: T 基本养老金 B 系数,即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1。2%计发;缴费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1。
      3%计发;缴费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1。4%计发;缴费满25年及其以上的按1。5%计发。 N 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Q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方法同附件一)。 二、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缴费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国家规定的各项津补贴四部分组成。
      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社会养老金+缴费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国家规定的各项津补贴,即: T=(5502/12)B1+(5502/12)QB2N+K/120+B3(39+L) 式中: T 基本养老金 B1 系数1,即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15%计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发0。
      5%,最高不超过25%(不满整年的月数折算为年)。 Q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1990年计算到1995年(计算办法同附件一)。 B2 系数2,即退休按1。4%计发,退职按0。8%计发。 N 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K 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 B3 系数3,由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除以全部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L 老粮贴 根据《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办发[2000]261号)的规定: 五、关于基本养老金的给付 (二) 2000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给付。
       1、2000年7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企业和职工本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城镇个体劳动者的退休养老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企业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3) 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视为缴费年限指实施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 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4、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0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统一按《实施办法》第五条(三)项2目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
      同时,还可按《实施办法》第五条(三)项3目规定的过渡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和病退休人员除外)。按《实施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过渡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按过渡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补足,并以过渡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5%;高于过渡办法5%以内的,补足到5%。
      以后随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 7、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特殊待遇的职工,退休时在《实施办法》第五条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列办法增发基本养老金,增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限制。
       (1)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退休优异待遇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到退休时一直保持荣誉的,以《实施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增发基本养老金: 获得省级劳模或军以上授予的一等功臣一次的增发3%,二次及其以上的增发6%; 获得全国劳模或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的增发9%。
       按此增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实行累加的办法,对同时获得省级和全国劳模称号的职工,按最高一级的比例增发。 1998年7月1日以后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授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2)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符合《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3]141号)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高级专家资格证书、企业聘用证书、获奖证书及有权批准机关的批文,在《实施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分别对应原规定增加5%、10%、15%退休费的人员,增发3%、6%、9%的基本养老金。
       对同时符合上述(1)、(2)子目增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实行累加的办法,按最高一级的比例增发。 (3)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以《实施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
       (4) 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时符合国发[1984]76号文件规定增发5%、10%退休费的人员,以《实施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分别对应增发3%、6%的基本养老金。 (5) 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时符合国办发[1982]36号文件规定增发5%、10%退休费的人员(含曾在四川省甘孜、阿坝州工作的人员),以《实施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分别对应增发3%、6%的基本养老金。
       (6) 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含事实上无子女,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的职工退休后,按规定每月发给20元生活补助费。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按规定每月发给30元生活补助费。 领取上述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再婚、生育、抱养或过继子女等,相应调整生活补助费标准或停止给付生活补助费。
       总的说来计算比较复杂,但多交多得。你所说的20%是当时的社平工资,不论你交多少年,是没有关系的。养老保险是不允许擅自停交的,除非符合法定情况,如服役,登记失业,全日制学校求学,服刑等可以封存计息,以后续交。否则在办理退休时必须补交并交纳利息。
       。

    y***

    2007-05-29 15: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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