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流刑”?
什么是“流刑”?
流刑是古代把犯人放逐到边远地方服劳役的一种刑罚。简称为流,也称放、逐、 迁、徙等。流刑的起源很早,《尚书》中就载有舜以流放作为宽宥五刑的做法,如“流 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流刑自出现以后被历代统治者采用,因为它既惩罚了犯 人,又可充作劳役,还能借其开发边远荒蛮之地,有一举数得之效。
因此,流刑在古代 是用得比较广泛的一种刑罚。如战国时期,若名的政治家、诗人屈原就被顷襄王放逐到 沅湘一带,成为很有名的流放例子。秦汉时候,流刑用得已很广泛,后来慢慢演变为常 刑。到南北朝时,流刑正式进入法典,如《隋书。刑法志。齐律》载:“……二曰流 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一百,髡之,投于边裔。
以为兵卒。”流刑按其罪 行不等,有区域及里程远近之分。隋代的流刑分为三等,自一千里至两千里,每五百里 为一等。唐代时随着版图的扩大,流刑也有所改变。仍然分为三等,只是每等各增加了 一千里,并规定,犯人在流放地要戴刑具做劳役,流放期由唐初的一年渐渐增加到三 年。
刑期结束随即在流放地安家,不得返回原籍。事实上这一点很难做到,后来又改为 凡服劳役满六年者可以返回原籍。 宋代的流刑,基本上沿袭了唐制,但增加了脊杖刑和刺配刑。《宋统刑》规定: 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决 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
明清时期,流刑里程增至 四千里(最近一千里),同时又认为这样做不足以惩戒犯人,于是在宋代流刑的基 础上又强化了充军刑罚,即把那些年纪较轻、身体又好的罪犯流放到边远的军中去 服苦役。充军者大都到极边、烟瘴、荒蛮地区服刑,有终身和有期之分,有期者刑 满能回原籍,有立功表现的还可提前放归。
此外,在清代的流刑中还有“发遣”之 说,就是把罪犯发往西北和东北的边境驻军中当奴隶,有的世代为奴,在流刑中要 算是最重的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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