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的申请也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吗?
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的申请也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 定,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 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 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 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答:《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是对非诉行政执...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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