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及办法的报送备案是怎样规定的?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财务、会计制度及办法的报送备案是怎样规定的?
税收征管法》第44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物的范围包括:1.存款;2.商品、货物;3.除商品、货物外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动产和不动产;4.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征管法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5.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答:以上观点不对,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2条,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帐簿,不然你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如何处理,没有收入做零申报。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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