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什么说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一项财产权利,这就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根据物权法的一般理论,物权具有保 护的绝对性的特点,即物权属于可以要求一切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予以尊重的权 利,是一种绝对权或者对世权。因此,在承包方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内,非经承包方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承包方行使自己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除了对发包方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外,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农村土地 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违反规定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应当按照《农村土 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答:土地承包经营权(下文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0条第2款、第8...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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