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账款"坏账"的核算要点是什么?
预付账款"坏账"的核算要点是什么?
坏账的确认:会计制度规定,对于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到所购物资和服务且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其中"确凿证据"一般是指如下情形之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预付账款;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预付账款;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预付账款等。
坏账的账务处理:当行政单位发生坏账时,除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外,还应对核销的预付账款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以便加强预付款项的管理,特别是应注意先核销又收回的情况。 对发生的坏账,根据报批的意见,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按照待核销的预付账款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科目,贷记"预付款项"科目;同时应登记备查簿。
核销时,借记"资产基金—— —预付账款",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财产价值"科目。 对已核销的预付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根据资金性质和资金来源分别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或"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等科目。
答:企业的预付账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企业预付账款的性质已经发生改变,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经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