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 行审查,并依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这样规定可以促进复议机关及时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防止复 议工作中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的现象,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 审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受案范围。 (2)审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 (3)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申请复议的条件。 (4)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申请复议的期限。
(5)审查复议申请提出之前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经过审查,复议机关应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 请自行政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 理的裁决期限是五日,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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