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标哪些案件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
企业商标哪些案件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 1。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3。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4。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答: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立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专门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进行裁定,如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