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3)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5)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 (6)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7)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8)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答:(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详情>>
答: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