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电放?
什么是电放?电放都需要议付么?为什么?
所谓电放,就是电放提单。和正本提单不同。 正本提单是必须凭3份正本提单中的任一份提货。而收货人取到正本提单的前提条件是付款。 电放提单只要是提单的通知人或者其指示人都可提货。这里存在的是收款的风险。装货人只有在确保收款的前提下,由于议付货款的单据晚于船到港日期,为避免产生高额的滞港费用,电放提单。让客户在货一到就能提走。
电放过去称电报或电传放货,现在通讯发达了,通过传真、电邮等方式也可以,但只能通过承运人或其装卸两港的代理人来执行。通常用在航程时间短于买卖双方约定的交单方式所需的时间。主要为的是避免收货人在目的港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和避免商机延误。当然电放的手续费也通常比特快来得便宜。
在近洋贸易中是相当常见和便捷的,虽然这种方式要比正规的提单提货风险大,给提单诈骗更多机会。因此,电放多用在贸易双方相互信任、买方可靠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承担风险的首先是卖方。电放与否是由卖方来决定,所以卖方要把握的唯一原则就是货款的安全。FOB条款成交的贸易,因是对方派船,即买方指定船公司(或货代,或NVOCC),这种方式常给诈骗犯冒充的买方提供机会。
而对承运人及其代理来说,面对电放请求,必须确认请求方是真正的卖方,在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的前提下,电放保函还必须是正本,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被卷入货款纠纷或欺诈案件中。当海运中有无船承运人介入时,有船承运人及其代理必须格外小心翼翼,因为此时一票货物将出现至少两套提单,House B/L 和Master B/L(或Ocean B/L),有船承运人及其代理更难知道真正的卖方是谁。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有的船公司对收货人为“To Order 。。。”的拒绝电放,有船公司干脆不接受电放。个人认为,只要电放是真正的卖方提出的,无论收货人栏内标明由谁指示都失去了意义,当然电放的对象至少必须是运输单据上的通知方。 可以看看这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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