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种类及各自的构成要件?
债的种类及各自的构成要件
(一)税收构成要件的概念 税收是对一切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人所强制课征的金钱给付,税收债务在税法所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构成要件实现时即告发生。只有满足税收构成要件,才会发生税收债务,[1]此即所谓“税收构成要件合致性原则”。[2]因此,所谓税收构成要件,又叫税收要件、[3]课税要件、课税要素,是指税收之债成立的必备法律要件,当满足税法所规定的税收构成要件时,即产生税收债务成立的法律效果。
在这里,还需要对税收构成要件的概念使用作如下说明:(1)由于课税要件的“课税”二字含有从征税机关的立场来界定税收要件,不利于体现申报纳税所蕴含的国民主权思想,也不能突显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所以使用“税收”这一较为中性的词语更为妥当。(2)在法学上,有关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多使用“构成要件”,例如犯罪构成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等。
作为法学上的概念,使用“构成要件”代替“要素”则更加法律化。可作为例证的是,经济学界多使用“税制要素”。另外,法理学上的“法的要素”是指“法是由哪些基本的因素或元素组成的”,一般包括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基本成分,[4]但这与我们赋予税收构成要件的内涵是不一样的。
(3)这里的税收构成要件是特指税收的实体要件,即税收债务发生的要件,而广义上的税收构成要件还涉及到税收债权实现或税收债务履行的要件,主要是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等程序要件。(4)这里的税收构成要件与税收法定主义中的税收要件有所不同,后者是从全面规制税收活动的需要而提炼的,其范围更广,并且侧重于对课税权的限制。
税收构成要件是税收实体法所规定的发生税收债务的各种法律要件的抽象和统称,它具体确定了税收之债的内容,相当于私法上合同之债的必备条款。表现在法律适用上,按照三段论的法律适用方法:“税收构成要件”为“大前提”,“应税事实”[5]为“小前提”,“税收债务”即为“结论”。
由于税收事物的丰富内涵,现实特定税收债务的法律效果的发生,并不是根据某一个法律规范,而是由很多不同的法律规范共同作用产生,所以税收构成要件乃是实体的税法规范中所规定的产生税收债务的各种抽象前提要件的整体。关于税收构成要件的具体要素,学者们尚存在分歧。
一是“五要件说”,认为包括税收主体(纳税人)、税收客体、税收客体的归属、税基(课税标准)以及税率等五个要件,这是日本、我国台湾以及大陆很多学者所主张的;[6]二是“四要件说”,认为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其与“五要件说”的区别在于是否将税收客体的归属作为独立的构成要件。
[7]三是“三要件说”,认为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三个,这是经济学界的主流观点。[8] 我们认为,税收构成要件是税收的基本“元素”和核心“范畴”,从最根本和最简练的意义上说,国家征收任何一种税,都必须解决向谁征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的问题,税收主体、税收客体、税率是每一种税所必备的基本构成要件。
但从法律适用和具体征纳实践考虑,只有解决税收客体的归属问题,才能将税收主体与税收客体连结起来,这两个要件才能实际发生作用,而税法也才能具体适用;抽象的税收客体只有被具体量化为税基,[9]才能据以计税,因此,税收客体的归属和税基具有独立价值。所以,我们主张“五要件说”,即税收构成要件的内容一般包括税收主体、税收客体、税收客体的归属、税基以及税率等五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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