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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向公司借款后未还,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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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向公司借款后未还,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管理人员向公司借款后未还,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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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6-12 20:11:06
      你好,作为公司法人代表,自己批准借给自己20万,是否属于挪用,要看该笔资金的实际用途。如果该笔借款,确实用于公司业务,而且借款没有及时还上,是因为发票没有及时报账,获其他合理原因,资金并没有为其个人使用,或者转借,则此种情况不构成挪用资金。如果,借款只是一个名义,并未用于公司业务,则属于典型的挪用资金罪。
      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职务侵占,是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如果不被发现,是不要还的。你朋友是履行了正当的借款的手续,而不是窃取,这个帐是赖不掉的,因而不属于非法占有,不是职务侵占。 领不领工资属于另一个问题。
      
      没领工资或者有其他的事由,或者将来是要领的,以此作为挪用资金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但如果存在劳资纠纷,借款后,就一直以此作为理由,拒不还,那还情有可原。但我想,作为一个法人代表,自己可以做主的,应该不存在这个问题。 事情发生了,工资如果可以领的话,可以冲抵追回款,并不影响定罪量刑。

    刘***

    2019-06-12 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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