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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洛克、孟德斯鸠等人要实行立法部门、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三权分立的制度(请看清问题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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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洛克、孟德斯鸠等人要实行立法部门、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三权分立的制度(请看清问题再回答)?

    在三权分立之前,立法和司法都是行政的附属品,那么他们为什么要实行立法部门、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三权分立的制度?
    请注意我的问题是“为什么洛克、孟德斯鸠等人要实行立法部门、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三权分立的制度”,不是“为什么洛克、孟德斯鸠等人要实行三权分立的制度”,也就是说,为什么跟“行政部门”相互独立的是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而不是科研部门、交通部门、教育部门、医疗部门、文艺部门、体育部门之类。
    我知道这些思想家是希望不同的部门之间可以相互监督,防止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特别防止国家元首滥用职权),可是为什么他们是让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跟行政部门独立?这种三权分立是有其效果的,比如立法部门可以用立法权制约国家元首(如果国家元首做出什么不合理的举动,国会可以弹劾他),司法部门可以用司法权制约国家元首(如果国家元首做出什么不合理的举动,法院可以认定其违法),这样国家元首就不能胡作非为了;但科研、交通、教育、医疗等部门就不能制约吗?比如总统做了什么不合理的举动,医疗部门可以要求其停止,否则有病不给你治;交通部门可以要求其停止,否则不让你坐车;教育、科研等部门也是这样,这难道不能监督吗?当然,这些部门也得受行政部门监督,不过这似乎不是什么难事。
    这个观点不是信口开河,想当年孙中山先生就提出让教育部门和监察部门跟“传统三权”搞“五权分立”,不过没有成功。
    那么为什么洛克、孟德斯鸠等人要实行立法部门、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三权分立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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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18-02-10 16:15:57
          呵呵,我看明白你的问题了。你不是不明白分权的意图,只是不理解分权的方式。
        别着急,让我们先从逻辑上疏理下你提到的所有部门。你会发现,它们其实并不处于同一逻辑层面上。
        像立法、行政和司法,它是按权力从产生、执行到监督的程序来分的。
      把这一套程序中的三个环节分开,权力的产生交给立法部门、权力的执行交给行政部门、权力的监督交给司法部门,就可以起到相互牵制、谁也别想滥用权力的作用。 而其它科研部门、交通部门、教育部门、医疗部门、文艺部门、体育部门之类,是按权力在社会中执行的各个具体领域来分的。
      它们都可以归纳为权力的执行,属于行政权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这些具体部门,都是依照立法机构的法律,在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进行落实,同时接受司法部门的监督。这已经是上有法律制约,下有司法监督了,无法滥权胡为。而这些具体部门分管的是不同的事情,横向之间没必要也无可能再分权了。
      难道你指望医疗部门去制约和监督交通部门的权力执行吗? 值得注意的是,分权理论中的司法权指的是法院和检察院,但你会发现政府时还有个司法部。后者是指行政体系里负责管理落实涉及司法执行问题的部门,是行政权的组成部分,它不是分权理论中的司法权,所以要单列出来。
       按西方的分权理论,如果再分权,那就是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了。这个,还是有一点相互制约的意思。当然,分权带来的效率降低也是不可避免的。各国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非但楼主没搞清楚这个分权理论的本质,孙中山其实也没整明白。
      所以他把教育和考试算为第四和第五权了。我前面说了,这显然是没必要的,也许是受科举制度的一此影响吧。事实证明,这纯属多余。

    我***

    2018-02-10 16:15:57

其他答案

    2018-02-10 19:15:57
  • 因为他们怕如果不是三权分立的话,就会徇私舞弊。
    我个人认为三权分立还是比较不错的,其实如果把它们统一在一个部门里的话,其实看上去是一个整体,具有连续性,其实不然。
    一个个片断才是事物的本质

    w***

    2018-02-10 19:15:57

  • 2018-02-10 19:15:57
  • 因为他们认为这三种权力是根本性的。对于根本性没有统一认知。

    萧***

    2018-02-10 19:15:57

  • 2018-02-10 18:15:57
  • 在人类社会的诸多部门中,对整个社会能发挥全局性主导性作用的永远只能是政治部门(科研、交通、教育、医疗、文艺等经济、文化部门是无法取代的),无论哪个思想家都无法改变这个事实。
    随着分权思想的出现,思想家们提出的具体分权方案也只能在原来的政治部门内进行分割,即将原来集立法、司法、行政于一体的广义的政治部门划分为独立的立法部门、司法部门、行政部门。

    世***

    2018-02-10 18:15:57

  • 2018-02-10 17:15:57
  • 法制在事界范围内是一个"三位三层系统".(不解释)
    但要注意的是团体和团体之间的问题.
    举一个国与国之间的问题
    分别属于2个国家的人之间的交易,与2个同一个国家的人之间的交易,相比是扭曲的.如果其中有一个不是法治国家,扭曲会更严重.
    向交易人双方的团体推行法制结构,是一个法制国家或交易人双方的首要任务.也是交易的前提.

    e***

    2018-02-10 17:15:57

  • 2018-02-10 17:15:57
  •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而个人在组成的集体中必须让渡部分个人权利交由集体统一使用,因而法律这种公众契约是集体里至为重要的,所以三权分立是法的分立。

    1***

    2018-02-10 17:15:57

  • 2018-02-10 12:15:57
  •   你的问题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
    1。为什么洛克等人要将社会管理部门分为行政、立法、司法部门,而不是按照其他方式进行分类。
    2。为什么行政体制要采取权力制约的原则来构建?
    这两个问题都十分复杂。
    如回答第一个问题就要说清多个概念:
    1。
      人类社会是如何管理的?社会秩序是如何产生的? 2。什么是法律?为什么要建立法治社会?只有法治社会才会有这样的制度安排。 3。什么样的行政制度才是适合法治社会的理想制度?它是如何满足公开、公正、公平这法治三要素的? 4。完善的法律是如何制定的?为何构建立法体系要基于代议制的民主制度,而舍弃君主制和贵族制? 5。
      法律秩序是如何管理社会的?它的运行机制是什么? 6。司法制度的起源是什么?为什么司法部门要独立出行政部门? 这些问题涉及政治制度、法学基本理论,建议多看看这方面的书。 另外,你好象有一个误区: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都是监督行政部门的,权力制约指的仅是制约行政权。
      但实际上它们之间的关系互相制约。

    手***

    2018-02-10 12:15:57

  • 2018-02-10 09:15:57
  • 首先,那时的人已经知道三角形是最稳定的,因此提出三权分立的人相信这是最稳定的政治结构。
    如果参与的部门多了,将会是混乱。
    比如说,要不要引入教会来制约政府?这在当时是被认为可以接受的,但先驱者们断然否定了这种选择。
    而在现在的伊朗,就是用宗教领袖的权威来制约政府和国会的,他实际上起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的作用,其弊病在于宗教领袖的权力无人可以制约。
    另一方面,三权分立是政治,而科研、交通、教育、医疗、文艺、体育等部门并不以政治为专业,让它们从各自利益出发来制衡政府将有什么后果?
    事实上,议会中就已经包含了各方面利益的代表,所以没有必要再画蛇添足来另设权力机构了。
    

    我***

    2018-02-10 09: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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