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为什么要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 的?
《侵权责任法》为什么要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 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在立法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在许多情况 下,根据死者年龄、收入状况等情形,确定的死亡赔偿数额有所 不同,但在因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时,为便于解决糾纷,实践 中,不少采用相同数额予以赔偿,例如有的地方,对药物损害事 故中的多个死者统一赔偿每人20万元,这样的做法起到了良好 的社会效果,《侵权责任法》应当吸收实践中的这些有益做法, 增加相关规定。
据此,《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 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从国外经验以及我国实践情况看,在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 多人死亡的案件中,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主要有以下好 处:一是在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引发的众多诉讼中,对 众多的损害项目和考虑因素逐一举证比较烦琐,而且有时证明 较为困难。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可以避免原告的举证困 难,并防止因此而导致的诉讼迟延,让其可以及时有效地获得赔 偿。二是考虑每个死者的具体情况分别计算死亡赔偿金,不但 未必能计算到损害的全部内容,而且让法院面临较为沉重的负 担,不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但可 将受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的肉体、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等损害覆盖 于其中,有效避免挂一漏万,更好保护受害人利益,还可以减轻 法院负担,节约司法资源。三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可 以维护众多原告之间的团结。在处理导致多人死亡的侵权案件 时,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既迅速救济了原告,也防止了 原告之间相互攀比,避免同一事故中的众多原告之间赔偿数额 差距过大引发社会争论。
实际上,从我国近些年的司法实践看,在一些因同一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侵权案件中,由于法院最终 判决的死亡赔偿金在众多原告之间差异较大,引起了当事人不 满,社会效果也不是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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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很重要的。 上世纪六十年代以后,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在幼儿园和小学里进行探究式的科学教育。例如, 1983年美国国家卓越教育委...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