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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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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的工程款

一直有个问题不明白,就是为了收款,公司都是先开地税发票收款、交税,然后再施工,这样就有收入了,可是相应的成本费用都没有(就连该公司的内部会计也不清楚该工程的成本费用),我收到款做预收。但发票已开,发生了营业税等和预交了所得税,我又没确认收入,但发票已开,如果我将交的营业税等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但我又没确认收入,这样在季度的损益表上就只会显示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所得税,是不是这样的报表,税务局会怀疑我为什么不确认收入?报表是不是很难看?另外,问了一下朋友,说将这些税先做到递延资产去,到结算时再转出来?太迷惑了,看了您有关的回答,相信您一定可以解答的!先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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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4-10 10:39:34
      1、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施工企业预收工程款,要交纳营业税(开发企业预收售房款也要交纳营业税)。但会计此时并不确认收入,不管施工企业采用的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15号——建造合同》都不确认收入。
    2、会计收入的确定,是按照会计收入的定义和条件确认的,不符合收入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即便已开发票,会计也不应确认收入。
      营业税法说的是企业发生应税营业额或开具发票就要纳税,但税法所讲的营业额并不等同于会计收入,口径、确认时间并不一致。 3、《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15号——建造合同》对于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采取完全不同的会计政策。《施工企业会计制度》采取“完成合同法”,即按施工合同规定时间、方法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时确认收入,同时接转施工成本,核算方法类似于工业企业收入的核算;《企业会计准则15号——建造合同》收入采取“完工百分比法”,即在资产负债表日(一般按年)或竣工日,按照完工程度(有三种方法计量完工程度)计算收入。
       4、按《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对你的问题进行会计处理: (1)收到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交纳营业税(已开发票)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城建税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3)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 借:应收账款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贷:工程结算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 期末结转成本 借:工程结算成本 贷:工程施工 注:这时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借贷平,“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期末随同“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结转到“本年利润”,收入与成本、费用符合配比原则。
       (4)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并按一定比例抵扣“预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 借:预收账款 贷:应收账款 5、按《企业会计准则15号——建造合同》对你的问题进行会计处理: (1)收到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交纳营业税(已开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3)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 借:应收账款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工程结算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 (4)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并按一定比例抵扣“预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 借:预收账款 贷:应收账款 (5)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计算建造合同收入,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盈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亏损) (6)工程竣工,将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 。
      

    巅***

    2010-04-10 10:39:34

其他答案

    2010-04-10 09:57:53
  • 不知你公司是否属房地产企业。当房地产开发工程正在建造尚未完工,是无法进行成本核算的。可能遇到实际发生了预售房业务,为办银行按揭必须确认合同销房收入,要到地税去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并开具了不动产发票。
    我的处理是:收到预收房款后,贷:预收帐款,按合同确认的金额到地税开发票后,可以确认销售收入,其银行按揭未到位部分作为应收帐款处理。虽帐面上确认收入了,但在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时要灵活处理,可将“销售收入额”放在“资产负债表”中“预收帐款”项目栏,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预付,放入“资产负债表”的递延资产项目。损益表中的收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都为零。这样就可以提供报表了。税务局问为什么有收入不报呢?回答是都属于预售收入,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结转了产品成本后再结转,这在税收上是可以通过的。

    1***

    2010-04-10 09: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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