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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的“非清算”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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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10-13 15:22:43
      非破产清算包括普通清算、特别清算和强制清算。
      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中提出的。该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同时,该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应当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普通清算指企业被解散后,清算义务主体(企业或其出资人)自行成立清算组织对企业进行清算的行为。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其中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指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可见,解散的原因不能成为清算类型的判断标准,无论企业正常解散,还是被责令撤销或关闭,只要是企业或其出资人自行组织清算组清算,都属于普通清算。 至于特别清算,一些学者认为,行政机关介入的清算为特别清算。
      其依据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此外,原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企业法人由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并清算,并非出于企业自愿,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的情形相似,因此,也属于特别清算。 由此可见,特别清算指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清算主管(义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相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对企业进行清算的行为和程序。
       强制清算属于司法强制措施,是由法院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组织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并对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予以确认。包括以下情形:1。依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当企业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组织清算时,经债权人申请,法院组织清算组清算;2。
      
      法院判令清算义务主体限期清算而清算义务主体拒不履行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组织清算组清算。 强制清算和特别清算存在区别:前者是司法强制行为;后者是行政机关依法发起、介入、监督的清算行为,目的是为了某些特殊领域的企业顺利地退出市场。

    罗***

    2009-10-13 15: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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