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替代责任的追偿
杨先生的书中多次提到:当行为人有过错时,承担替代责任的责任人可以依法向行为人追偿,那么追偿的程度如何确定?是可以100%追偿还是视行为人过错程度仅能追偿一部分?这种追偿是否以及如何受到责任人与行为人之间的合同(比如雇佣合同)影响?
这要看责任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容易一概而论。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就不允许这种追偿,因为被监护人不具有责任能力。 在劳动关系中,一是看劳动合同约定,二是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是否故意越权行事?如果行为人故意越权行事,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追偿,估计重大过失也是这样,联想一下,保险人不能向被保险人的雇员等追偿的规定,也有故意和重大过失除外的情形。 代理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有类似之处,比如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委托人要承担替代责任,但可以依据代理合同向代理人追偿。 其他的包括产品销售商与生产商、提单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等,其间的合同关系确实影响其追偿,但免责条款在重大过失和故意的情况下往往无效。
答:本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工 作人员追偿。我国现行法律对追偿权的问题作出过规定,比如, 《物权法》第21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