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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夺公权”中的“褫”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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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夺公权”中的“褫”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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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9-10 15:17:54
      褫夺公权
    褫夺公权者,民国刑法之谓也,指褫夺“为公务员之资格、公职候选人之资格、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之资格”;台湾地区沿袭废法,再加修订,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再褫夺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之资格。
    共和国刑法名之“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者相比较,不惟范围颇有不同,表述次序也颇可玩味。共和国乃是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置于首位剥夺之;而废法于此并无独立条款,继而以“不利于罪犯再社会化”为由,出之于被褫夺之列。 然于选举权,刑法重视并非等于实际地位重要。余生也晚,成年以来,区县人大代表选举历二次矣。
      首则1997年,余方十九岁,莱山区选举委员会发给0021790号选民证,至今保存。此次选举,候选二人,有沈钧儒孙女云云;以不识候选人故,余郑重投下弃权票。斯乃余行使公权之始也。 次则2003年,余已供职于公安边防,应参加驻地十五届人大换届选举。
      方是时,余正出差,及返,得知投票已完毕,而我选民证、选票均未得见。余怒,往边防大队质询此事,负责者姜云军言:已替汝投票矣!再问:投何人?答曰:投给大队长孙学军矣。自始至终,殊无歉意。余自此得知,本单位乃是真正的完全的混蛋单位:视权利为无物者,必视法律如无物,一权如此,他权可知。
      后二年,果然。幸余及时退役,否则下次选举权被剥夺指日可待矣!。

    1***

    2009-09-10 15:17:54

其他答案

    2009-09-10 15:14:14
  • 褫chǐ基本字义
    1. 剥夺:~夺(依法剥夺)。~革(革除,剥夺)。~职(革职)。~魄(使人失魂落魄)。2. 脱去,解下:解佩而~绅。

    风***

    2009-09-10 15: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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