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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一讲秦汉时期土地兼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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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08-28 15:51:01
      地兼并,是指土地愈来愈集中到少数大地主、大官僚手中,而农民越来越多地丧失土地,甚至根本就没有土地。这种现象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经济史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学习过程中必须向学生讲清楚。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土地兼并现象的呢? 
    首先,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造成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
       我们知道,封建社会的经济形态是自然经济。这种经济形态的特点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分散的个体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它是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经济基础。这种经济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土地的私有和允许自由买卖。由于自然经济的实质就是农业经济,封建统治阶级出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需要,必然维护其统治的经济基础,必然维护农业经济,因而提出了“以农业为根本”的思想,作为主要的经济指导思想,这种经济指导思想表现为经济政策上的“重农抑商”行为。
      重视农业的发展,本身无可厚非,相反,它有利于农民的生产、生活的安定,有利于封建国家经济的发展,但是,抑制商业却严重阻碍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在这种经济政策下,原本成为社会经济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商业成为“末业”、成为被人瞧不起的下等职业,经营商业都被认为是“操手游食之徒”,封建统治者向其征收重税,迫使他们从事“本业”。
      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封建社会个人财富的象征,官僚、地主甚至包括经营有方、略有盈余而致富的个别农民,都把土地作为唯一的投资对象,纷纷买田置地。于是乎,越有钱者,土地占有量就越大;土地占有量越大,收取的地租就越多;收取的地租越多,个人的财富就越多。
      所有获得的财富除一部分用于消费外,其余部分就再用来买田置地,以维持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如此循环,造成了土地兼并现象愈演愈烈,最终是大地主、大官僚广置美宅良田,而占人口绝对多数的农民却无“立锥之地”,社会财富愈来愈集中到少数大地主、大官僚手中。 第二、封建中央政权的软弱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
       在分析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先弄清楚封建国家、地主、农民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只有弄清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才可以分析为什么“封建中央政权的软弱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 封建国家、地主、农民三者之间是一种三角关系。
      在这种三角关系中,他们相互之间既存在着统一性,也存在着对抗性。 封建国家与农民之间: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民的赋税,因而国家掌握的土地越多,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就有保障,那么国家所能控制的户口就越多,政府的赋税就越高。所以,正如马克思所言:皇权“具有保护小农不受其它阶级侵犯”的作用,封建国家成为农民的保护者。
      这是它们之间统一性的一面。 国家与地主之间:作为封建剥削者,他们的阶级利益是一致的,而统治集团本身就是由地主阶级组成的,这是它们之间的统一性一面。 地主与农民之间:也存在着统一性的一面。因为农民少地或无地,不得不租种地主的土地,因而地主和农民之间是相互依存的。
       由于剥削阶级的本性,封建国家和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日趋加重,农民和封建国家、农民和地主之间必然存在着对抗性的一面。这种对抗性的一面表现在形式上是地主大量兼并农民的土地、国家对农民征收过重的赋税,引起农民的强烈反抗。而随着地主土地的日益增多,其势力日益增强,必然形成地方割据势力,直接威胁到中央政权的稳定。
      另外,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必然影响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因而封建国家总是通过国家机器力图限制地主的土地兼并,以限制地方割据势力的发展和保证国家机关的财政收入。这是地主和封建国家之间相对抗的一面。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封建国家、地主、农民,决定这三者之间关系的核心问题是土地问题。
      封建国家力图掌握更多的土地分配给农民使用以获取财政收入,而地主总是想尽办法尽可能多的占有大量土地以聚敛财富,农民则依靠租种国家和地主的土地以维持生存。在这三者之间,唯一能调节其关系的因素就是中央政权。在一个新王朝建立之初,政治清明,封建国家掌握的土地较多,控制的户口多,封建国家对农民的剥削相对较轻。
      而慑于国家政权的强大,地主兼并土地有所收敛,即便有,也是悄悄地、小规模地进行,广大的农民也相对的可以安居乐业。强大的中央政权对小农的保护作用得以有效体现。但是,到了王朝的中后期,随着政治腐败的日益加剧,中央政权日益遭到削弱,再加上封建国家对小农的保护毕竟是有一定限度的,地主、官僚便纷纷公开地、大规模的进行土地兼并,致使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
      另一方面,失地农民的增多,导致国家所控农民数量的减少,国家赋税也就相应减少;那么为了维持庞大的财政支出,封建国家必然加重对所控制的有限农户的剥削,甚至超过了地主对农民的剥削程度,使这些农户不堪重负,最终将自己的土地出让给地主而去租种地主的土地以躲避封建国家的苛重赋税,这样更加剧了土地的高度集中,土地兼并愈发炽烈。
      随着农民与国家、地主之间矛盾的日趋加剧,导致农民起义,最终腐朽的旧王朝灭亡,同时沉重的打击了地主阶级及土地兼并现象;随着新王朝的建立,农民、地主、国家之间又在演绎着上述现象。 中国古代长期实行以土地税(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为主,以商税(包括关税与市税)为辅的税收制度。
      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已渐趋完备;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在不断清丈田亩、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户、丁税的合并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商税与货物课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先秦 《周礼·大宰》有“以九赋敛财贿”的记载。九赋即指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县、邦都、关市、山泽、币余等九种赋税。春秋时期,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各诸侯国相继实行“履亩而税”的田赋制度。如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即根据土地的好坏或远近分等级征收田赋;鲁国的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均按亩缴纳租税;楚国的“量入修赋”,即根据收入的多少征集军赋;郑国的“作丘赋”,即按田亩征发军赋。
      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期,各国为了应付战争支出需要,争相进行赋税制度的改革。例如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按土地多少征收田赋,按人丁征户赋。鼓励耕织和分户,对耕织收入多的,免其徭役;一户有两个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要加倍征收其赋税。
      这些改革,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为以后秦政权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秦汉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农民自报所占有土地的数额,规定每顷土地缴纳饲草3石,禾秆2石。如隐报土地,少缴或不缴租税,要受到惩处。
      乡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也以隐匿田亩论处。除田赋外,秦王朝还征收包括户赋和口赋在内的人头税;并征用大批劳动力,如服役于郡县的“更卒”,服役于中都官的“正卒“,以及屯戍边境的戍卒。人民赋税徭役负担沉重。 汉朝初期的赋税承袭秦制。但鉴于秦王朝灭亡的教训,减低了田赋的税率,先规定十五税一,以后又减为三十税一。
      除田赋外,还另有“算赋”、“口赋”、“更赋“等人头税。算赋开始于汉高祖刘邦四年(前203)、民 15岁至56岁每人均出算赋钱, 120钱为一算,贾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减轻算赋三分之一。口赋是未成丁的人口税。汉武帝在位期间(前140~前87)用兵,国库匮乏,令民3岁至14岁,出口赋每人23钱。
      汉代规定民20岁开始服徭役,到55岁免除,不服役的可一个月出钱二千,谓之更赋。此外,汉代还有户赋,它是在封君食邑区内对民户征收的一种税,每户二百钱,供封君列侯享用,不直接列为国家财政改入。 这一时期主要税收是田赋和人头税,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产品杂税。
      属于财产税性质的有对商人手中积存的现金与货物征收“算缗钱”,对车船所有者征收“算车船”;属于消费税性质的有对马牛羊等牲畜征收牲畜税,盐、铁、酒税(或专卖)等;属于流转税性质的有货物通过税即关税和对市肆商品营业额征收市租。 秦汉时期建立了较完备的税收法制和管理制度。
      秦代的成文法典称《秦律》,其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法律有《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关市律》、《仓律》、《工律》、《徭律》等。对征税的对象、品目、税率、纳税人、处罚等都有明确规定。汉代在秦律的基础上发展得更加完备。汉武帝时任用张汤、赵禹等人制定的律令就有359章,对执法犯法官吏的制裁也更加严厉。
      自秦以后,国家财政收支与皇室收支开始分开管理,分设管理机构。秦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吏是治粟内史,负责收取山海池泽的税以供皇室之用的是少府。汉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吏为大司农。大司农之下设若干分管收入、储存、调度等工作的职事官。由少府掌管山林、园囿、江湖、海产等征税事务以专供皇室生活之用。
       魏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田赋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将因长期战乱造成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流民耕种(曹魏行屯田,两晋行占田,北魏行均田)。在此基础上实行田赋制度的改革,废除秦汉以来的田租、口赋制度、推行田租、户调制。户调起源于东汉末期,指按民户所进行的征纳。
      曹魏正式颁布法令,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制。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绵二斤。晋武帝于咸宁六年(280)颁布《占田令》,规定丁男(16~60岁)按50亩缴田租,丁女按20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13~15岁,61~65岁)按25亩缴租,为次丁女的免租。
      每亩租八升。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丁女或次丁男作户主的,户调折半缴纳。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20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亩。
      次年颁布征收租调法令,规定一夫一妇年缴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 这一时期对盐、铁一般实行由国家专营专卖。对酒一般实行课税,有的也设官专卖。市税分为对行商征收的入市税和对坐商征收的店铺税。
      对交易行为征收佐税,分为对数额大、立有文据的买卖奴婢、牛马、田宅的输佐和价值小、交易不立文据的散佐两种。对富户家赀满 50万贯及僧尼满20万贯者征收赀税。此外还有口钱和通行税等。 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制度,将中央主管税收的大司农职权缩小,仅为收粟之官,设度支尚书全面掌管财政税收工作。
      地方由州、县官负责授田征税。北魏建立“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由三长负责清查户籍、征收租调和徭役。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颁布均田令及租调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颁布的新均田令,规定丁男(21岁)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授田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永不归还),80亩为口分田。
      同时颁布《租庸调法》,规定受田丁男应缴纳的田租、调赋和应服的徭役。实现“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这一赋税制度,对唐王朝的兴盛及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唐中期安史之乱(755~763)以后,由于户口流亡,土地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遂改行两税,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这是中国田赋税制史上一项重要的改革,使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向土地财产税转变。并将各种租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征收手续。 这一时期对食盐、酒、茶有时课税,有时免税,有时专卖。唐朝刘晏改革盐制,实行专卖与征税兼用的办法。武宗会昌六年(846)还实行课酒曲,以严密酒榷。
      唐代后期除恢复征收矿税、关市之税外,还开征以房屋为征课对象的间架税和对交易所得与公私支付钱物征税的除陌钱。隋代管理中央财政税收的机关为支部,唐代为户部。唐代还于刑部下设比部,负责对全国财政收入的审核与监督。隋唐在地方州县设仓曹司户参军掌管公廨、度量、仓库、租赋征收事项。
      县以下设乡,乡以下设里,里正负责查校户口,办理赋税征收,是最基层的征税人员。唐代后期,将地方所征收的赋税划分为三部分,一部分归地方留用,一部分根据中央命令解交诸道节度使,其余部分直接解交京师,这即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宋元明清 宋代田制分为民田与官田两类,仍沿用两税法,一般按每亩年纳一斗,江南等地每亩年纳三斗。
      两税之外,复有丁钱与徭役,还有名目繁多的田赋附加税,主要的有头子钱、义仓税、农器税、牛革筋角税、进际税、蚕盐钱、曲引钱、市例钱等等。宋中叶,土地兼并剧烈,农民倾家破产,流离失所,迫使统治集团进行改革。王安石变法与赋税制度有关的法令有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
      但由于豪强反对未能实行。元代赋税,在北方有“税粮”与“科差”两种。税粮又有丁税和地税之别,丁多地少的纳丁税,地多丁少的纳地税。科差又分为“丝科”和“包银”两种。在南方沿用南宋税制,实行“税从地出”,秋税征粮,夏税征木绵、布绢、丝绢等物。明初也仿行两税法,核定天下田赋,夏税秋粮均以麦为纳税标准, 称为“本色”;按值折纳他物称为“折色”。
      明中期创一条鞭法。将力役折银分摊于田亩征收。清代初沿用一条鞭法,废除一切杂派,但丁银从未被废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从此,丁银完全随田粮起征,成为清代划一的田赋制度,标志着中国古代人头税的结束。 随着手工业的发展,宋代以后,工商税收成为各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课税范围日渐扩大。
      就征税物品来说,宋代有谷、帛、金银铁、物产等四类二七品。还有盐、茶、酒、矿产税课或专卖,对内有关市之税,对海外商业有市舶课。明清进一步对工商各税课征,沿江河口岸设立关卡征收关税。清代设户部税关、工部税关数十座,征税对象包括衣、食、用物及杂货等项,还兼收船税。
      此外还有落地税、牙税、当税、契税等杂税。 这一历史时期的税收管理,在中央,宋代设三司使分管各税,盐铁司主管商税、盐、茶、铁、役;度支司主管钱帛、粮科;户部司主管户口、土地、钱谷赋役等。明清由户部主管各税征收,户部下分设13至14清吏司,分管各省赋税。
      在地方由知府、知县主管赋税。宋代以后逐步实行包税制,称为买朴或称朴买。元代对银矿、朱砂、水银等矿产品普遍实行包税制。清代初期为加强赋税管理,在明万历旧籍的基础上编纂了《赋役全书》,分发各州县,详细记载:地亩、人丁原额;逃亡人丁及荒地亩数;开荒地亩及招募人丁数;赋税的实征、起运、存留数等。
      还另有丈量册(又称鱼鳞册)与黄册作为《赋役全书》的附件。丈量册详载上中下田则及田地所有者的姓名。黄册以记载户口为主,也记载各户的田亩数。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田赋征收管理制度。 。

    S***

    2007-08-28 15: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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