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前一套房子是一次性付款,没有房贷,所以这次可以算首次购房,不过各个地区政策不同,最好征询下当地房地产交易部门。
开发商卖车位要签订专门的“车位销售专用合同”,不和之前的商品房销售(预售和现售)合同通用。这份共列出13个条款的《南京市机动车位销售专用合同》,就车位销售方式、计价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予以了详细说明。 “车位规格的大小,是按照市场调研及规划部门的要求来确定的。”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处商品房管理科人士介绍说,一种是标准车位规格,长5.3米、宽2.4米,另一种是微型车位规格,长4.0米、宽2.2米,面积分别为12.7平方米和8.8平方米。开发商在卖车位的时候,必须提供这两种规格的车位,不能过大或过小。 如果买了车位的业主,发现开发商交付的车位面积有差异,开发商的责任怎么认定?这次格式的合同范本也明确规定:开发商应无条件退购,退还已付价款(包括贷款利息),并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如果是一套正常得瑟商品房,那么就要与开发商确定好如何办理更名手续;因为之前是由你的朋友购买的,如果仅仅签署的是购房合同,那么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房管部门办理合同撤销的相关手续,主要关注一下你的朋友是否会有费用损失,如果仅仅签了一个协议,那么开发商是很方便更改的;另外在购房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发展商收款后要开具正轨的票据给你,还有就是签署正规的,房管部门认可的购房合同,并经过房管部门备案,应该就没有问题了。
(1)是否与产权人本人签订合同,如是代理人,卖方应出具产权人的委托证书。(2)房屋权属证书的地址与所购房屋是否一致。(3)明确标明房屋售价及各种费用由哪方承担。 (4)明确交付房款的时间及交接房屋时间。(5)明确交接前后关于所购房屋的相关费用如何结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与进行合同公证有必然联系吗?在日常情况中,哪些房地产交易行为是必须办理公证手续的? 合同生效的条件一般取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可以把合同公证作为生效的要件之一,如果有了这种约定,那么合同的生效是必须要经这公证的;如果当事人仅作一般性的规定,比如最长见的签字生效,只要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即可。 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房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以下几类事项必须办理公证: (1) 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2) 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应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 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4) 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定金”与“订金”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的法律意义大不相同。 “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目的主要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起担保作用,并有特定的定金规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不能对合同起到担保作用。出现违约时,也不能适用“定金”规则进行处理,一般只能按照预付款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按收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返还预付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和收到收款收据时,特别要注意审查其中的用词,不要把“定金”写成“订金”。
应该不好吧,要把合同写好,看过没问题了,再签字付款,我们做任何生意都是这样的. 你想一想,把款付了,合同还没签,(到银行款再签之前也有几个小时差吧,在这中间任何事都有机会发生,消费者是弱者,你手上没有合同,拿什么保证,) 我没这样买过房,具体问一下法律专家好一点
你好!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住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退职)的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7.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9.出国、出境定居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帐户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 本人个人帐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2.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帐户余额截至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4.职工本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证明材料 1.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2.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4.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5.偿还产权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 6.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 7.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0.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1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12.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证明注销或国(境外)外定居证明.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四.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以职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 1.以职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转帐支票,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售房单位.
别担心,有问题应该会联系你的。 有没有代办公司?如果有可以让他们的工作人员帮忙查一下,如果没有就打电话问一下面签时候的银行。
只要房屋地址,房东的户口迁走了,你就能把户口迁进来,因为你是首次在江阴买房,可以把户口迁到江阴!如果你觉得我的回答不够确定,你可以去当地派出所问一下。
合同中已有约定,而且一旦下“定”,定金是不退还的。问题的关键是你用的哪个“定”字,若用的是“定金”你完全不必退给他,这个合同法有明确规定,若用的是“订金”,你必须将款全数退还给对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生效条件。同时,《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从该规定可知,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允许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双方可以约定把合同公证作为生效的要件之一,如果有了这种约定,那么合同的生效是必须要经过公证的;如果当事人仅作一般性的规定,比如最长见的签字生效,只要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即可,并不以公证作为生效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与进行合同公证有必然联系吗?在日常情况中,哪些房地产交易行为是必须办理公证手续的? 合同生效的条件一般取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可以把合同公证作为生效的要件之一,如果有了这种约定,那么合同的生效是必须要经这公证的;如果当事人仅作一般性的规定,比如最长见的签字生效,只要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即可。 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房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以下几类事项必须办理公证: (1) 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2) 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应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 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4) 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解答:假设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未经房主的配偶同意而签约,则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你没有任何过错(你不知道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并且合同中有关于房主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那么房主应按合同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尽管合同已被撤销,但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仍然有效,可单独适用。
个人认为,上海购二手房需要注意些问题是: 1、当心维修基金被中介“黑吃”。很多在买二手房过程中忽视维修基金,中介往往利用这个“缺口”吃进维修基金,如此的情况经常以以下的方式发生:中介告诉卖方二手房维修基金已经所剩无几,一般情况下都是送给买方,而中介在对付买方时则称卖方没有将维修基金“送”给你,买方要自己重新办理维修基金,这样以来维修基金就进了中介的口袋。所以你们买卖双方需当面进行了解,如果是将维修基金赠予买家,双方需在“购房条件约定”条款中“其他约定”中进行约定。一般情况下,房屋交接时,买卖双方需共同到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针对维修基金的帐户余额,进行资金交割,户名的变更。 2、“先小人,后君子”。房产中介一般都预备了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这些合同中介一般都很好地考虑到了自己的利益,却很可能包括了对买方不利的霸王条款,所以当签订这些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条款,不要因为不好意思耽误中介工作人员的时间而草草签字,对于明显不利于自己的如“不论交易是否成功,均应当支付中介费用”的条款。交出房产证或是买房款,一定要求对方出具收条。 3、关于中介费:目前上海房产中介费仍然按照分别向上家和下家各收取在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总计2%的标准执行。这一中介费收取标准是由物价局和房地局共同确定的。 你要看清楚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是买方支付中介费用,还是卖方支付,或是双方共同支付,比例各占多少;是一次性支付中介费用还是分阶段,是何时支付费用。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是,买卖双方需支付房屋总价的2%给中介作为佣金,买卖双方一般各占半。 但是也有这样的情况屡屡发生,一套房子遭几家哄抢的情况(有的是中介自己造势),于是中介费率也有出现水涨船高到3%的现象,近阶段,你要注意。 其他费率基本是按成交价计算,八九不离十。
你好!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而你的情况属于第一款第三项,即“转移登记”。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经过受理、审查、决定、告知4个阶段。 办理过程中需要开发商配合,共同递交申请书以及提供相关材料。而现在开发商老板已经跑了。 所以你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获得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一个法律文件,代替开发商来办理房产证。 在房屋购买合同中,有一个解决争议的条款,这一条款有两个选项,一是诉讼,二是仲裁,签订合同时只能选择其一。 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如果选择诉讼,那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如果选择了仲裁,那就只能通过仲裁解决。由于开发商老板跑了,但是法人地位没有消失,不影响其成为在诉讼过程中的被告及仲裁过程中的被申请人地位。通过诉讼或仲裁,获得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之后可到所辖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法院会向你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有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你就可以带着房屋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契税完税证明,到所辖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了。
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只签订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另外宅基地及其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是不可以随意转让的,除非你是该集体内的农业户口,办不了权证,这次问题解决了,以后还会有很多麻烦,比方说拆迁补偿问题等.你已与卖方商妥赎回价格(这种房产最好是不买,你的选择是明智的),双主达成协议后最好能去公证一下,房款一定要打收条给你,并注明由收款原由.
北京西城区金融街与西单旁边的房子好像非常贵,其次为CBD的房子,再其次为朝阳公园周边的房子。顺义温榆河别墅带的房子也非常贵。 北京最贵的房子是位于新源里的北京公馆,尚未开始销售,预计售价每平米4万元,由华远房地产开发。其次贵的房子为建国门桥西北角的贡院6号。
我是烟台人,我觉得都很好,就是房价贵了点,尤其是最近烟台获得2005联合国人居奖后,应该是又上涨了,还有值得一提的是,就是我们的神六中的七大系统有30多台设备是我们烟台513所研制的,从神一到神六都有我们烟台人的贡献。公交车很方便了,市内的都可以刷卡的,不贵,详情请登陆
要分析当地的需求、土地的供应量,老百姓买房是否踊跃,观察这样的房价卖得快不快,比如说竣工后入住率高不高来分析一下。
近期可能还会上扬,可是从长远看,合肥的房地产市场百分百的下搓,大概在2000元左右吧. 其实我希望它还继续涨,直到无法隐藏泡抹为止.让它爆破,一泻千里. 我现在有两套房,已经卖了一套,我现在预备把我现在自己住的这套也卖掉. 一家人暂时租房住,等到----------------哈哈哈哈哈!
我觉得会降,但也没什么好房子了,尤其城里更没有了,二手房也差不多了。
如果开发商已经达到交房的约定条件,拿到竣工备案表等文件就已经具备交房的要求了,而且开发商会通知业主收房并存证(如挂号信等),你们不收也不会造成开发商的延期交房违约,因为他们已经把钱拿到了,当然你的钱没有交清或者按揭没有开始你也不具备收房的条件。而且如果你不收房,物业费也会开始计算,因为根据规定不管你是否入住,物业费要照交的,因为物业已经提供了服务,你不去享受是你的事情,钱必须交,不信打官司你也不会赢。主要看看房子是否有重大缺陷,有没有违约的地方,不然拒绝收房就没有意义。
大连市一个开放城市,而且这几年建设得很漂亮。 大连也具有很突出的经济地位,又是沿海城市,旅游城市,有人炒作也属于正常。 我对大连的房地产市场不是很了解,但是按照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规律,大连的房地产没有人去炒才不正常,大连又是一个宜居城市,还是有一定的需求支撑的。 城市发展了、经济发展加快了,房价也就随之上涨了。这是市场规律,很难逆转。 就好比任志强所说:为有钱人盖房。 开始我也觉得不可理喻,因为我也希望购房,而且希望购房压力不那么大。但是想想他说的有道理: 房地产产品本身就不应该是大众消费品,居者有其屋不代表大家都买房。国外很多人都是终身租房居住。房地产这种商品是市场调节的产物,不会因为老百姓需要他就降价,只要有需求,别管是真实需求(真正购房自住的人)还是泡沫化的需求(比如炒房者),他都会按照市场的意图调节价格。就如现在大家这么关心房地产市场一样,这不正说明了需求的旺盛吗? 商品,都是越紧俏越贵。
你没讲清楚是什么地段,总要先看地段的再说价格吧,内环10000,中环7000-8000,外环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