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水保洁法 油漆过的家具沾染了灰尘,可用纱布包裹略湿的茶叶渣抹擦,或用干布沾冷茶水擦洗,便会使家具特别光洁明亮。但是用茶水擦拭家具之后,记得要用蘸有清水的微湿的抹布再将茶水擦干净。因为茶水通常会有茶渍,残留在油漆表面会影响家具原来的色泽。 ●牛奶保洁法 如果牛奶过期了不能喝,也别扔掉,可以用它来保养家具。用一块干净的抹布放到牛奶里浸一下,然后用此抹布擦桌子等木制家具,去除污垢效果很好。最后记得再用清水擦一遍,不然会有牛奶残留有奶臭。这种方法适用于多种皮质、漆面、大理石、宝利板等家具。 ●啤酒保洁法 取1400毫升左右淡色啤酒煮沸,加入14克糖和28克蜂蜡,搅拌均匀使之充分混合。当混合液冷却后,用软布蘸取后擦拭木器,等污渍擦干净后再用清水把残留物擦干净,最后用软的干抹布擦干。 ●白醋保洁法 用白醋和热水以1:1的比例相混合来轻轻擦抹家具表面污渍,如果污渍较难清除,可以让醋水稍微停留在污迹表面上,然后再用一块软布用力擦。因为醋酸能软化污垢使之脱离家具表面。这种方法适用于红木家具的保养,以及其他被油墨迹等污染后的家具清洁。 ●柠檬保洁法 如果擦亮了或上了清漆的木器,不慎被热力烫过留下烫痕,可以先用柠檬切片,或者蘸了柠檬汁的抹布擦拭,然后再用浸过热水的软布擦拭,最后再用干的软布快速将其擦干,即可恢复原来的光亮了。 ●牙膏保洁法 家具表面的白色油漆,日子一久会泛黄,不但看起来旧旧的,而且感觉也很不清爽。 你可以用抹布蘸点牙膏或牙粉轻轻敷在上面,利用牙膏的漂白作用,家具油漆的颜色就可由黄转白。但擦拭时切忌用力摩擦,因为牙膏牙粉里的摩擦剂会把油漆磨掉,会损伤家具的表面。 ●蛋清保洁法 日子久了,家里白色的皮沙发上有几处的污垢特别顽固,让人头疼。这时,你可以取适量蛋清,用棉布蘸取,反复擦拭皮沙发等皮革制品表面较脏的地方。此方法用于皮革制品的清洁特别有效,而且蛋清还有一定的抛光作用,使用之后皮革会呈现出原来的光泽。
按照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标准来进行验收,一般情况下签了字接收钥匙就表示你已经同意收房了,可以督促开发商整改。
看你买的是砖混的房子还是框架结构。看你的说法送阳台应该是典型的砖混结构,因为顶楼送阳台是有点不规范的做法。 真正影响房屋漏水的原因还不是简单的防水问题,既然你问到了防水措施,一般至少有一层油毡防水是最基本的,然后有的好点的开发商楼顶采用现浇的楼板防水,再加上涂料防水。 真正影响漏水的原因是地基不够深,由于房屋重力作用,下陷的角度不一样,引起楼板开裂,然后加上油毡风化拉裂,就会影响防水。 基本上,房子在三五年内漏水的问题不会暴露出来。如果要注意的话,就在下了三五天阴雨后去看看墙角处,因为那里最容易漏水。 最后告诉你一个事情,就是房屋漏水可以用房屋维修基金维修。
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有的城市规定了所有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的收费都必须包含在房价中,有的城市就没有规定。姑且不论这些钱是不是该缴纳,实际上是都不应该包含在房价中的,因为开发商是代收这些钱,如果包含在房价中,开发商要多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业主要多缴纳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加起来要多缴纳几千元无谓的税金,所以很多城市的开发商都是单独开具收款收据,注明是代收款,另外收取的,反正开发商不会替你出这笔钱的。
没有关系的,只要你手持交房通知书(证明开发商通知你的时间),而且没有在交接单上面签字,就证明你没有收房。 不过如果买的价格合适就算了,以后装修结束买个好的防盗门换上,还省得担心别人私自配钥匙。一般开发商安装的防盗门往往都是低廉的货色,不要也罢。
关键是合同一般规定,开发商应该书面通知交房,否则你可以说没有收到交房的通知,开发商拿不出通知你收房的证据就可以认定违约,否则开发商应该有书面通知的记录,一般都是用挂号信通知,有凭证。
1、开发商无验收手续时,是否能让业主办理接房。 可以的 2、如业主接房,在实际7月正式交房期间,出现纠纷开发商是否承担相应责任,业主权力是否能维护。 只要你收房了就当年你认可交房事件了,但有质量问题一样维权。 3、防盗门先前安装后,因户与户之间的门开关则受影响,开发商便将防盗门向屋内移4CM左右,此种是否可向开发商索赔。 如在合同中约定了门的安装不同可以,不符合国家规定也可以索赔,但要有你实际损失的证据。
这个要与物业公司协商了,肯定不是由业主交,至于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则让他们自行协商。
现在各地的标准不一样,有的城市只要具备单体验收合格就可以交房,建设部规定要有综合验收备案表才可以,就是要求综合验收,就是单体、消防、人防等部门都验收合格,才可以交房。
验收合格证明和竣工备案表效应是一样的。 《测绘产品价格》规定每平米测绘费最低1.36元,最高2.72元。你的测绘费按最高算是108.8元,现在市场竞争很激烈,测绘院是不可能多收钱的。可能是开发商想另外收你的代办费,你不要他代办就有权不交。
这些问题都不属于很严重,完全没有必要打官司,自己在装修时完全可以解决,因为就是你完全有理,肯定必胜,打官司也要付出很高的代价和时间、精力,因此赶紧收拾好、尽快经营或者出租才是硬道理。找开发商,把他们臭骂一顿解解气也就完了,没必要纠缠,因为对于商业用房,时间就是金钱。
这不属欺诈,可以算为"霸王条款"你可以去有关部门投诉,但你要衡量你是否有这精力去和开发商搞吗?你要是要向法院申请合同无效,那对你是损失,合同无效就是买房合同不成立,等于你和开发商没有买卖关系了,等于你退房了!个人建议和开发商谈下,要是要闹上法院,你要看自己是否有如此多时间和开发商去搞这个事情!毕竟我们没如此多时间可以耗啊!
爱音乐的豆豆你好: 三证指的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验收流程: 1:一进门要注意看门是否正,有无松动 2:试一下是否所有窗户,门都能轻松开关,并且严实,同时注意量一下铝合金门窗的用料不少于14毫米, 3:注意双层玻璃中有无雾气,和水珠 4:注意所有墙面和窗口有无水渍,这点很重要,整改超期,这个是一定要赔的 5:看墙面的平整度,并用小锤细找空鼓现象,地面也要找一找,并用粉笔画出来 6:在每一间房中选6-8个点,量其高度是否一至,超出1公分的一定要整改,房间的有无大小头现象,有也要整改 7:看电线盒是否排列整齐,并用测电器检查电线是否接反,是否有电 8:对厨房和卫生间要仔细观察墙面有无防水层,有房水层的地方显示白色,卫生间的不少于60公分,厨房的不少于20公分。 9:把卫生间的地漏堵上,放水,只要不往外跑,尽可能多放,24小时后来看,楼下天花有无水渍,周边墙体有无水渍,如有都不符合要求,让开发商重做防水。 10:填好整改单位,交由物业,并做好二次的验收的准备
都市居士:你好! 验收下水情况, 1、先用面盆盛水,再向各个下水管处灌水,分别是台盆下水、浴缸下水、厨房和卫生及阳台地漏等,基本是每个下水口应灌入两盆水左右,应听到咕噜噜的声音和表面无积水。下水道漏水是否迅速顺利(注水,打开地漏,水是否迅速漏下). 2、通球试验:拿一个乒乓球放在卫生间下水道,开水,看看是否冲的下去。是检查下水道内是否有杂物。为什么要验收这个呢,因为在工程施工时,有一些工人在清洁时往往会"偷"这个工。把一些水泥渣倒进排水管,如果这些水泥较大的话,就会在弯头处堵塞,造成排水困难。
你好!如果没有解押,竣工验收是可以的!但以后办不出你个人的房产证,要解押后可以办理!
你好!你当初购买的房屋质量有问题,那开发商应该按合同约定对你进行赔偿,现在你要求换房,所换的房屋面积和售价和你当初的房产的价格不同,那你理应补上两者的差价!因为这二者是两个不同的事件,你原购买的房产质量有问题,那你就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现在,你换房,如果换的房产价值和原来的相同,那你不用再交钱,如果超过了,那你应该补钱!至于,开发商是否可以以便宜点的价格给你,作为对你的补偿,这要你们双方协商!
你的房子没有验收,是不能交付使用的,如果确实房子存在质量问题,销售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参照造成的损失计算,
验房时有一张验房通知单`有什么问题都在上面记下``最后让业主签字,你已经签字那就是承认房屋是完好的``到现在你发现有问题也只能自己维修
随缘:你好! 一般不能撤销房产证! 1、根据《行政许可法》,要撤销证照,要当事人申请,经过调查、听证等程序才能撤销; 2、根据国务院278号令,竣工验收备案书只是行政服务项目,不是行政许可项目,它可以作为房产证办证的一个附带条件,而且不是行政许可项目那样的必备条件,更不能作为取消房产证的条件。
你好! 1、可以装修不等于可以交房;为了方便购房人装修,大多数公司都会允许购房人提前拿钥匙。 2、根据你的介绍现在还不具备交房条件;可以按合同索赔。 3、为了房子纠纷,建议不要暂时收房。
简单的猫眯:你好!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具前款规定的文件;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地产商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般问题不大,这一点建设部在200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已有要求,现在交房的房地产商都应提供。 符合交房条件下,购房人首先应做些什么? 购房人在接到房地产商的入住通知后,可按通知上约定的日期前往收房,收房时,首先检查房地产商提供的文件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竣工备案表》上有没有建委同意备案的章(竣工备案已改由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负责),然后对要接收的房屋进行实地验收,在与房地产商交接钥匙前应注意以下问题: (1)检查入住的房屋是否是自己所购买的房屋,如与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不符,入住前要向房地产商提出,重新核对并进行更换; (2)面积发生误差应在入住前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房地产商提出自己的主张; (3)自己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结构问题,应在入住前向房地产商提出,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如发现非结构性问题,应和房地产商交接时如实做好书面记录,并要求房地产商书面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 (4)按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内的设备进行清点,检查水、电、气、热等设备完好程度及使用状况,如有不符或缺损,应在交接时要求房地产商在交接清单上注明,并要求房地产商书面确认具体更换和配齐的日期; (5)对房地产商提供的物业交付核验单或交屋单中无法确定的事项,应注明“暂不清楚”或“无法认定”,并由双方在注明处签字或盖章。 不符合交房条件下,购房人应做些什么? 对于房地产商交房不符合交房条件,很多购房人并不采取行动,天真的认为房地产商违约了就理所当然会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解除合同,但现实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权利是要靠自己主张的,如果购房人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自己的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房地产商的违约行为。 对房地产商的违约,分不同情况购房人享有合同撤消权或索赔权。 对于合同撤消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目前法官通常会认定购房人收房就是购房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具体到房地产纠纷,根据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条中的三个月和一年这两个期间均属于除斥期间,它们是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期间的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只要期限届满,解约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即归于消灭。通俗一点讲:房地产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购房人开始享有法定解约权,同时,从该日起的解约权也进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如果购房人在除斥期间过后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在购房人享有解约权之日起的一年内,如果开发商催告购房人行使解约权,则购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应行使解约权,过了三个月购房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样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购房人除了享有上述逾期交房的解约权外,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8、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的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对于房地产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购房人如对房地产商交房存有疑义的,一定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证据,如果和房地产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又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要注意千万别错过法院可以接受的诉讼时间。 收房时要注意房屋的保修期 新房的保修期是从何时起算?很多人会回答:“从交付之日起算”。这种解答虽然也对,但不够准确全面,说对的原因是: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确实写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说不够准确全面的原因是:这里没有具体讲明保修期的长短,而是由当事人约定,期房交付时的保修期和现房的保修期很可能会出现差异,购房人往往被搞得糊里糊涂。 房屋的保修期不像一般动产商品,可以简单地定为购买后的1年、3年或5年。我们如果留意一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后面一句话:“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就会发现房地产商虽然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所以我们研究保修期还是要回到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笔者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此,笔者认为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更为准确。即使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同时购房人也要注意委托房地产商或物业公司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有没有被挪用,在房屋交付的前几年通常不会发生需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对房屋进行大、中修。 收房时是否一定要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 目前,有不少房地产商在交楼时,以各种借口强迫购房人委托他们或他们委托的公司代办房产证,强行“代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对此做法,购房人有权拒绝。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房地产商只能按和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交房,而不能利用自己交房时掌握钥匙的有利地位胁迫购房人接受自己单方面提出的附加条件,如因其单方面增加购房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影响交房,必须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到目前为止,北京市地税局只委托过北京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征契税(参见京地税地[2000]478号文),而代征人不能委托其它单位代征(参见京地税征[1997]389号文),如果房地产商自己或委托其它单位擅自“代收”契税实际已经触犯了法律。 关于房地产商或房地产商委托物业公司、中介公司代收公共维修基金问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去年曾发文(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170号)明确加以制止。房地产商为自己代收公共维修基金行为辩护而引用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已与2001年11月26日发文(88号)废止。 如果购房人在购房合同或其它协议中自愿委托房地产商或其委托的公司代办房产过户,缴纳的代理费,可由双方自行商定,目前政府没有统一规定。这种委托属于自愿性质,办理房产证并不难,也绝非不委托办不了房产证或房产证必须集体一起办理,房地产商在规定时间内和购房人一起办理房产证是房地产商的责任,如果房地产商不与购房人一起办理房产证,造成办理房产证的时间逾期一年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另外房地产商如果为购房人提供了贷款阶段性担保,只有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他才能取消担保,因此房地产商为了自身的利益,通常也不会拖着不和小业主一起办理房产证。 近年契税的下调和房价的下跌,也带给先把契税交给房地产商的业主如何要回多交契税的新问题,即使契税上调,房地产商也不会因为业主先交了地税而不让业主根据调整进行补缴,因此,对购房者来讲,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直接向政府交契税是最为合适的。 交房时,房地产商列出的不合理费用不用交 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有的房地产商会列出一些费用要购房人缴纳,例如网上经常有人问:“交房时,房地产商要我缴纳5000多元的天然气初装费,这合理吗?”“房地产商交房时收电力增容费、煤气入户费,是否合理?是否可以拒交?” 笔者的观点是:“不合理,可以拒交!” 在1986年10月1日生效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北京市规划市区内兴建民用、工业建筑工程,并接用城市统一‘四源’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地产商),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前款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是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简称‘四源’建设费)。‘四源’建设费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商缴纳‘四源’建设费后,北京市有关市政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时根据交费范围和协议提供相应的‘四源’设施,但从城市市政干管接到建筑工程的支管仍由房地产商投资建设。”这些规定明确说明不论是“四源”的基础设施,还是到具体项目的“支管”,费用都应由房地产商承担。 那么各楼入口到各户的管线费用由谁承担呢?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市商品住宅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经营者不得超过标价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包括以下部分:“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对于新建住宅,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涵在房价之内,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未予标明的费用”。 因此,新建商品房收取电力增容费,煤气、天然气、电话等初装费、开通费都是错误的。 同样,购房合同中如果明示了提供有线电视、热水、门禁系统、宽带系统等,而未明示在交房时需另外收取费用的,在交房时也不应就相关项目收取各种名义的初装费、开通费。虽然,北京提供宽带和有线电视的服务商确实要收入网费和初装费,但并不等于这笔费用一定要由购房人承担。 如果房地产商在卖楼时签订的合同没有承诺提供宽带或有线电视等项目,而在合同外进行了增加,这些项目的入网费或初装费,可以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取,但不应在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费。 如果房地产商在卖楼时签订的合同承诺提供宽带或有线电视等项目,入网费或初装费应由房地产商支付。有些房地产商以“承诺提供,但没有承诺免费提供”为借口强行收费是站不住脚的!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不会具体约定房屋要免费提供窗户,免费提供窗户玻璃,是否房地产商可以在交房时向购房人收取窗户安装费、玻璃费用呢?显然不能! 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好,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也好,都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很多问题要靠大家的通常理解和合同约定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合同中“提供有线电视和宽带入户等项目”是房地产商提供的条款,执行时应按购房人的理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