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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计划的执行和控制 编制房屋维修计划,是计划管理的开始,重要的是在计划确定以后,如何贯彻执行,保证计划的实施。 房屋维修计划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修缮项目的进度、产量、质量、成本和安全等。其控制的手段应为各级人员深入实际地检查,召集有关会议等。 房屋维修计划是维修工作要达到总要求。因此,必须将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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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下属部门(如拆迁指挥中心)执行。
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对马先生房产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 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 者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 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
国家没有这样规定,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调控房价可能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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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是指因为某种原因强制执行无法继续或者没有必要,因此执行案子就结案了,执行结案表明事情已经了结,以后不能再申请执行。 注意:执行终结不是执行中止,中止是指某种条件不成就而执行暂停,等待恢复执行。你的情况应该是执行中止,只要条件许可随时可以恢复执行。如果是执行部门滥用执行终结,那就要申诉了。
向律师答: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实行。购房者按购房总价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20条第2款之规定,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被执行人以该 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不能得到法院的 支持。 但是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的房屋如果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 持生活所必须...
执行谈话笔录属言词证据的一种,它是执行机构为查明案件事实,在依法询问、调查有关人员时,所制作的谈话情况的文字记录。 制作执行谈话笔录,应依法定的格式。 ⒈注意填写笔录中的“谈话起止时间”项目。这一项目起时一般不会忘记,止时则容易遗漏。该项目填写写完整,可以表明谈话期间的合法性,防止被谈话人籍此发难。...
这是国家发展的须要! 只要他给你合理的赔偿,就不算强迁! 做为公民,也应该舍小家,保大家!
各地政策不尽相同
几万吧
起诉和执行是走法律程序的两个不同的阶段 一是到当地法院起诉 需要写出起诉要求 当法院受理并判决后 下达判决书 经过一段时间后 再到法院申请执行
一般会拍卖房屋,先还贷款,余款付执行款。如果解决了你的问题,请点好评,谢谢
你好! 没有!
到当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由法院在法院确定的在册单位中摇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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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回原来的使用年限.
那要看是什么情况,如果不违法,合同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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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成交也是一种合同关系。 拍卖时,没有说明财产情况,属于欺诈行为,拍卖应当无效。 再则,也可以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合同。 否则,你就会成为只拿钱、办不成事的冤大头!
没有这个规定!预售许可证只是说明该期房具备了预售的条件了,可以出售,对你价格没有约定!
如果产权明确,可以拍卖。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和生活必需住房,在执行程序中是两个并不完全相同的 概念。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并非不能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物。即使对于被执行人及 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在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强 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20...
难办,我觉得,你让妻子买了它的那一份,妻子就拥有完整的权利,这样子就有钱还你了。但前提是妻子有钱买。
不一定,看具体情况。如果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不是唯一的住房,原则上法院是可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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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法人主体地位不变。合同继续有效。但由于法人代表有可能变更,虽然合同效力不变,为了避免纠纷,重新确认一下为好。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同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供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如果能够确定被执行人有房产,是可以要求执行局前往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并查封的。
一般是在6个月之内。
1: 看看当地有没有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文件 或者去当地的房管局咨询下具体情况 目前多数是以 XX元/每平米收取 个别地方按房款的1%-3%收取 2:以【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管理办法】为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