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设计规范规划 (JGJ124-99殡仪馆修建设计规范)
殡仪馆修建规划规范的防火规划
7.1.1 殡仪馆修建的耐火等级不该低于二级。
7.1.2 殡仪馆修建的防火分区应根据修建功能合理区分。
7.1.3 吊唁用房应设消防水龙、水喉等设备。
7.1.4 殡仪馆内修建救活器设置应契合现行国家规范《修建救活器装备规划规范》(GBJ140)的规则。
7.1.5 殡仪区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应按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设置,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均匀分散人数不该超越250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巨大间隔不宜超越20.0m。
7.1.6 吊唁厅楼梯和走道的分散总宽度应别离按每百人不少于0.65m核算,但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8m。
7.1.7 吊唁厅的分散内门和分散外门净宽度不该小于1.4m,并不该设置门槛和踏步。
7.1.8 室外应设消火栓救活体系。
7.1.9 殡仪馆修建内部装饰防火规划应契合现行国家规范《修建内部装饰规划防火规则》(GB 50222)的有关规则。 7.2.1 骨灰存放用房的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规范《修建规划防火规范》(GBJ16)中的贮存物品类型丙类第2项区分。
7.2.2 骨灰存放用房不得选用水救活设备,应按规划在显着方位设气体或干粉救活设备,并设火灾探测器。
7.2.3 骨灰存放用房的防火分区隔间巨大答应修建面积,当为单层时不该大于800㎡;当修建高度在24.0m以下时,每层不该大于500㎡;当修建高度大于24.0m时,每层不该大于300㎡。
7.2.4 骨灰存放室与毗连的其它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7.2.5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该少于2个,其间1个出口应直通室外。
7.2.6 骨灰存放用房防火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骨灰存放室防火门应向外敞开,其净宽不该小于1.4m,且不该设置门槛。
7.2.7 骨灰存放室内通道不该设置踏步。
7.2.8 骨灰存放楼笔直连通的条形窗不该跨过上下防火隔层,水平连通的带形窗不该跨过相邻防火分区。
7.2.9 骨灰存放室内的存放架应选用阻燃资料。
7.2.10 骨灰存放室内的装饰资料应选用焚烧功能等级为A级的阻燃资料。
7.2.11 骨灰存放用房与祭悼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0m。 7.3.1 火化间应契合现行国家规范《修建规划防火规范》(GBJ 16)中丁类设防的规则。
7.3.2 火化间安全出口不该小于2个。
7.3.3 油库规划应契合现行国家规范《修建规划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则,冰冷区域应采纳防冻办法。
7.3.4 火化间内储油箱与火化机之间的防火间隔应契合现行国家规范《修建规划防火规范》(GBJ 16)的有关规则。
7.3.5 选用燃气式火化设备的火化间在修建物外应设置气源紧迫切断阀。
现行工程建造行业规范《殡仪馆修建规划规范》JGJ124-99。
规范类别:工程行标
规范编号:JGJ124-99
规范称号:殡仪馆修建规划规范
英文称号:Code for design of funeral parlor's buildings
同意日期:1999-10-28
实施日期:2000-02-01
主编单位:民政部101研究所
参编单位:哈尔滨修建大学
主要起草人:陈雨梅李桂文 冯中梅 高月玲 蔡山涛 朴文柏 肖成龙 王久安 宋宏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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