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工资和奖金怎么算
停工留薪期的计算
停工留薪期在实践中,各省市做法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由工伤医疗机构确定;
二是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三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或休假证明确定。
适用的方式不同,工伤停工留薪期的认定期限亦不同。
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延长停工留薪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通常情形下的停工留薪期究竟如何确定并不十分明确。如按照“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规定。
我们可以理解为:受伤职工需要接受治疗,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如病情稳定可以恢复工作,则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应该到劳动者病情恢复可以正常工作之日。
但如果按照“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之前其享受的是停工留薪期待遇,等级评定之后,停发原待遇,其可以按伤残等级享受工伤职工一次性待遇或者长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则是到伤残等级结论作出之日截止。
上述两种理解在实践中都有,也造就了目前各地仲裁机构确定停工留薪期的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停工留薪期为受伤之日到劳动者病情恢复可以正常工作之日。
判断劳动者是否已恢复病情可以正常工作,一般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劳动者休息的病假证明为准,当医疗机构不再建议劳动者休息,则应视为停工留薪期结束。另一种做法是停工留薪期为受伤之日到伤残等级结论作出之日。
上述两种做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存在一定的欠缺,应将上述两种做法结合起来考虑,既要考虑工伤职工的伤情,也要考虑有些工伤职工没有病休证明但确需治疗的情况,以及少数工伤职工利用医疗机构出具的明显过长的病休证明,怠于行使评残权利人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情况。
对有些没有病体证明但确需治疗的受伤职工,则综合考虑该职工的受伤治疗情况,参照门诊病历的相关就医记录,停工留薪期可计算至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但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而对那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明显过长或没有对应的就医记录,以及有证据证明受伤职工怠于行使评残权利等情形,则是结合受伤职工最终评定的伤残等级及就医记录综合予以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