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反担保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这意味着当担保人无法向担保人追偿时,担保人可以对反担保中的抵押、质押物进行清算和拍卖。如果担保人因违约而破产清算,担保人在清算前对其财产有优先追索权。
在实践中,工程担保公司应注意反担保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在出具反担保合同前,应要求担保人出具权力证明并移交质押物;反担保合同出具后,应及时到市级公证处对反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进行公证。
保险公司:以信用担保为主。
保险公司作为专门从事风险管理的金融机构,在工程担保领域优势明显:雄厚的经济实力赋予保险公司相当的赔付实力;其专业的风控能力,也让保险公司有了相当的保障风控水平。
保险公司对工程担保的反担保措施多体现在信用担保上:通过考察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和履约能力,保险公司会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直接承保,或者要求信用风险高的企业出具额外的信用担保。
整体来看,有限的反担保设置往往集中在保险期限长、担保风险高的险种,如质量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比如2017年11月原保监会披露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中就出现了反担保条款。
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很少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现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因此其保险处方高于银行保函和保证担保,对建筑公司的保险成本也明显降低。
工程担保作为一种工程风险转移的手段,是保证人暂时承担保证人的信用风险,然后保证人可以通过反担保迅速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反担保措施有助于保证关系的成立。当然,它的应用会随着环境、条件、主体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担保反担保制度,也是新时期工程担保向我们提出的一个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