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露天停车位的法律规定
    1、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
    2、是住宅小区的地上或地下停车位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如果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楼款中收回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租金收入应归全体业主分配。
    第一种情况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均属于产权人,尚未出售的停车位收益应属于开发公司。
     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停车位权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出售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停车位的收益,应由物管公司收取并用于补充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以表明其业主群体的共同共有性质。
     小区露天车位买卖是不合法的,该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地下或地上的专用停车场,开发时,没有将停车场的开发成本分摊给房屋所有人,那么该停车场归开发商所有。如果在买卖房屋时,已经进停车场的建设费用列入到开发成本中,那么该停车场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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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能,但要有所节制并注意姿势详情>>
问:什么程度的帕金森患者可以服用进口药“森福罗”我母亲患帕金森已经很多年了,目前影响...
答:你母亲在疾病后期左旋多巴的疗效逐渐减弱或者出现变化和波动时,可以用德国引进的新药名为“森福罗”。(注意事项):肾功能损害患者的用药:普拉克索的清除依靠肾功能。对...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