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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户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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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户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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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1 14:00:03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广东省户口管理条例

    1、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

    2、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 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权益。

    广东省户口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方案提出,落实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户限制的有关政策,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探索居住证互认制度,在除广州、深圳市外的珠三角城市率先探索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相衔接,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较多地区的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陆***

    2023-08-21 14: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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