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认定标准(低于市场价格30%法律规定)
转让价格没有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低于市场价。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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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丙肝病情的疑问,该如何治疗我家人被检验出患有丙肝,今年60岁 没有感觉到什么...
答:1.如果只有丙肝病毒指标阳性,而未发现任何肝脏功能损害的证据,尤其是肝活检组织病理 无明显肝细胞破坏时,则诊断为丙肝病毒无症状携带者。正确诊断丙型肝炎,全面掌握...详情>>
问:什么程度的帕金森患者可以服用进口药“森福罗”我母亲患帕金森已经很多年了,目前影响...
答:你母亲在疾病后期左旋多巴的疗效逐渐减弱或者出现变化和波动时,可以用德国引进的新药名为“森福罗”。(注意事项):肾功能损害患者的用药:普拉克索的清除依靠肾功能。对...详情>>